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 导航, 搜索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廢止法

中華民國 87 年 10 月 9 日 制定22條
中華民國 87 年 10 月 28 日總統 (87) 華總 (一) 義字第 870022134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2 條
本條例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施行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 24 日 修正第12, 22條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6 日總統 (89) 華總一義字第 89002921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22 條條文
本條例施行期限於到期前經立法院同意得再延長一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0930030403 號函施行期限業經立法院同意延長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暫行條例施行期限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而去年立法院第六屆第二會期並未決議予以延長,該條例即已屆期廢止
中華民國 95 年 10 月 20 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0950164934 號公告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當然廢止


PD-icon.svg Flag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svg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D-icon.svg Flag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svg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廢止法,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