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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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
2016年4月19日
【裁判字號】	105,司促,1433
【裁判日期】	1050419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裁判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晏瑋
債 務 人 楊進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