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臺防字第1000056277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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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令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院臺防字第1000056277號
2011年10月31日
本作品收錄於《行政院公報 (民國100年10月31日)
《行政院公報》第17卷第206期

修正「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

 附修正「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

院  長 吳敦義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十五 條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緩徵:

       一、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

       二、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

       四、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年齡逾二十八歲仍未畢業。

       五、就讀前款以外學校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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