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西南行政公署关于粮食市场管理办法的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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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西南行政公署
关于粮食市场管理办法的通令

粮字第一号
1950年2月8日

各专员、市县长:

各机关、公营企业、群众团体负责同志:

奉省府电令: “中央来电指示粮食市场管理办法之规定:一、华东、华北机关及公营企 业,在华中设立办粮单位,由各该区财委负责一律撤回.二、薪金制之单位,只准其就地 贸易公司、或粮食公司买粮,不准在市场采购.供给制单位根本不准购粮。三、机关、部 队、团体在市场私自购粮者,或利用私商哄抬粮价者,一律暂行冻结,其全部资金与物资 并由各财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等因奉此,本署特规定:

(一)各专市县政府之工商部门,负责将各机关、部队、团体与企业部门,在市场和自 所购之粮食切实进行登记,冻结听候调度调济市场之用。

(二)各地所登记冻结之粮食,限于二月二十五日以前报来勿误。

(三)如有查获隐瞒不报私自变卖者,定当受以严重惩处。

此令!

主 任 黄 先

副主任 钟 民

一九五〇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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