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 导航, 搜索
母法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中華民國交通部及内政部發布
沿革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月一日交通部交參五七一0-000一號、內政部臺內警字二九0九二二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九月十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八九二八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七六二三0一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二二八0七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八一九七六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二十二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一六一四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六一三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年十月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二三四五三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四九七二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七八四一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七四五八一一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九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三0七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八三七0五一九號令修正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百十八條之二、第一百十八條之三、第一百十八條之四、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三一二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八三0五九七0號令修正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條八條、第一百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七四六號、內政部臺(87)內警字第八七七0二七九號令修正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九二八號、內政部臺(八九)內警字第八九八0八0五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九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第二百零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九一B000一一0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九一00七六五四六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十五條、第八十九條、第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九二B0000七七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九二00七六三0三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八條之四、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九十條、第二百二十一條;增訂第八十七條之一、第八十七條之二、第一百十八條之五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九五00八五00四一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00九五0八七0一一七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50085030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5087084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69、174、235 條條文;增訂第 67-1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50085066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50871736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96、99、105、108、10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60085034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6087142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8、43、65、68、69、73、74、87、87-1、89、90、95、97、103、104、118、118-4、118-5、128、139~142、145、174-1、174-2、175、178、183、183-1、185、187、190、191、194、198、202~204、208、212、214、228、230、231、235 條條文;增訂第 70-1、84-1、90-1、105-1、185-1、189-1 條條文;刪除第 91、92、118-2、143 條條文;並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70085019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70870428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6、67-1、68、69、73、154、164、174、175、180、185、235 條條文;增訂第 186-1 條條文;並自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70085035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70870816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03、212、214、220、226 條條文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个人工具
创建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