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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1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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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9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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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1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1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91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36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1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本夫撞見其妻與人通姦數次均予宥恕,嗣聽人言謂其妻與姦夫將有不利於己之行為,始預購鋼刀俟其妻與姦夫在床上行姦時,一併殺斃,既與當場激於義憤者有別,應依普通殺人罪論科。
分类
:
75%
中華民國37年3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釋
194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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