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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臺七十六聞字第二○二○八號函核定
-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一日行政院新聞局(77)銘影二字第 0000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行政院臺七十七聞字第一三○二九號函核定修正
-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八日行政院新聞局(77)銘影二字第 07867 號令修正第 2、9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一日行政院新聞局(83)強影二字第 04158 號令修正發布第2、3、5~11 條條文
-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二字第0910521473A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0 條條文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三字第0960521606Z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本辦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新聞局,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變更為文化部,第 8 條所列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文化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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