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督令第十五號
外观
第一條 本令稱日語講習所乃以教授日語為目的而開設之設施以授課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得稱為學校
第二條 欲開辦日語講習所務須申請下列各事項經該地區事務所轉呈到香港佔領地總督部察核但所收容之學生常在十名之下且不徵收學費者則不在此限
一、名稱
二、校址
三、設立年月日
四、設立者(須附呈履歷表)
五、教員(須附呈履歷表)
六、授課時間及講習時間
七、教授科目及其內容
八、入學規則
九、收容人數
十、學費
第三條 日語講習所所以教授日語為主必要時得授其他關於體育德育之科目
第四條 凡未經呈准開設或其設施上認為不當者得令停辦
第五條 日語講習所如擬停辦時須於事前申請理由呈候核奪
附則 本令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之(昭和十七年四月十五日)
本令實施前經已開辦如第一條規定之日語講習所須即遵據本令補呈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