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为支援中国人民解放军继续消灭湘鄂川黔边境势力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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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县人民政府布告
治字第3号
1950年2月

自解放军进军大西南以来,以雷霆万钧之势,全国大陆已宣告解放,该大军奉令返防执行剿匪护民任务。查本县为湘鄂川黔边境之地,国民党的反动统治,造成土匪蜂起,民不聊生的混乱局面。本县驻军连续不断向瞿、师等股匪展开全面攻击,该匪主力被击溃,残余匪徒多数逃散隐藏民间。本府为了全县治安,加速、全部、彻底地消灭残余匪帮,希我县人民全力支援解放军继续作战。因此,特颁布如下办法:

(一)凡一切被击溃逃散散兵游勇及胁从为匪者,愿立即自动向当地解放军及人民政府、各乡镇公所缴械投诚报到,并将所有武器缴出者,概不追究以往;其有抗不报到者或隐藏武器者,即予逮捕法办。

(二)凡自觉归来或集团报到登记放下武器守法听令之伪匪官兵,本府当予以宽大处理,如为人民立功者,酌情予以奖励;若有执迷不悟,继续抢夺人民财物为匪作恶者,决予严惩不贷。

(三)凡民间所有枪支弹药,应立即向当地乡镇公所施行登记,否则一经査出或经检举揭发,以私藏武器济匪论处。

(四)敌伪溃退时所遗留民间物资弹药军粮,或是乘机抢去公用之物隐藏民间,应很快向所属乡镇公所报告交出,否则以私藏敌伪物资论处。

(五)剿匪部队到达之地,凡我人民均有责为部队供给情报、引路,主动配合剿匪,成绩良好者政府予以奖励。

(六)不得隐藏溃散匪徒,及留宿不明成分和面生之人,不得以粮食弹药及一切军需品供给匪徒,否则以窝匪通匪论处。

以上各项,希我全县人民一体遵照执行,勿违切切。

此布

公元一九五0年二月

县长宋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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