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第二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請使用{{中華民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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