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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警察局警長甲在西望洋馬路與聖珊澤馬路交界處(即禮賓府後方)再向嫌犯蘇嘉豪、嫌犯鄭明軒等集會遊行人士所作出的警告內容為:「由於你們之行為已等同非法集會,故必須立即離開,否則將會觸犯加重違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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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的判斷(A convicção do Tribunal baseou-se em):

第一嫌犯鄭明軒在審判聽證中作出聲明,承認於控訴書所指的日期及大約時間身處有關地點,但否認被指控的非法集會及不服從警方所發出的告誡的犯罪事實,講述了案件發生的具體經過及情況,主要指出其現時為「新澳門學社」的社員,其於案發時為「新澳門學會」的理事長,打算就「暨大一億捐款」事件於2016年5月15日下午3時發起集會遊行活動,遊行路線由華士古達嘉馬公園出發,途經包括南灣湖景大馬路,終點為立法會前地,該遊行路線已預先告知了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治安警察局亦已對有關路線作出核准並調整了在南灣湖景大馬路一段須轉往人行道進行,其收到治安警察局的有關通知後曾就有關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知悉了終審法院裁定其上訴不成立的決定,而其另外亦收悉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以書面方式分別通知其須依法進行遊行活動,以及其另外預告但不獲容許在西望洋花園的公共地方進行集會活動的兩封公函,知悉有關公函的內容。

第一嫌犯亦表示,有關遊行隊伍途經南灣湖景大馬路近「栢湖公共停車場」入口處時,警方要求遊行隊伍由南灣湖景大馬路的車道改至人行道行進,但他們的遊行隊伍認為按照當時的遊行人數及狀況認為應占用該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