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Criminal Verdict of Chiang Meng Hin and Sou Ka Hou.pdf/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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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完結遞信,故彼等繼續留在現場,而警員也沒有解釋為何遞信只可去政府總部,同時,其也有問及為何不能進入該路段,但有關警員也沒有回應;雖然其與第二嫌犯有停留在竹仔室斜巷與聖珊澤馬路交界處(簡稱“第一點位置”)、西望洋馬路的西望洋公園對開位置(簡稱“第二點位置”)及西望洋馬路與聖珊澤馬路交界處(即特首官邸後方)(簡稱“第三點位置”)各數分鐘,且期間有發表訴求,但彼等並非集會,而西望洋花園對開位置又非當初預告欲進行集會的西望洋花園的公共地方,其認為要不是警方在通往特首官邸的聖珊澤馬路設置封鎖區,彼等也不會因為不能遞信而停留在有關地點,當時交通並不繁忙,數輛汽車在沒響號下仍可通行。

第一嫌犯續表示,在第一點位置時,警長甲有透過揚聲器向其與第二嫌犯及其他場人士警告了數次,指出彼等的行為屬非法集會,要求彼等離開及不離開時會觸犯加重違令罪,但由於彼等的目的不是停留,故不認為彼等當時的行為屬集會,而由於警方沒有禁止或不容許彼等沿竹仔室斜巷步行至西望洋馬路,也沒有對彼等不能通行該路段作出警告,故彼等便步行至第二點位置,期間雖有發表訴求,但並非其主動鼓動其他在場人士將載有訴求的傳單摺成紙飛機,該等在場人士不約而同已這樣做了,但有叫在場人士將有關紙飛機擲進特首官邸內,及至第三點位置時,其聽到有關警長再不斷要求彼等離開否則觸犯加重違令罪的警告,而其在擲了紙飛機入特首官邸內及把一個載有訴求的紙牌放在特首官邸的外牆上不久已隨即準備離開,其沒有向警方說不接受有關命令,僅因當時很多便衣警員圍着而使其未能即時離開人群,但在警長要求人群散開後,其已動身離開有關位置。同時,該嫌犯亦指出了其個人、經濟、家庭及學歷狀況。

第二嫌犯蘇嘉豪在審判聽證中作出聲明,承認於控訴書所指的日期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