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Criminal Verdict of Chiang Meng Hin and Sou Ka Hou.pdf/20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繼續發表相同議題及表達訴求,第一嫌犯更鼓動其他在場人士將載有訴求的傳單摺成紙飛機擲進特首官邸內以表達訴求(其認為這行為已等同示威,故沒預告已屬違法),且兩名嫌犯更帶領乙、丙、丁等在場人士步行至西望洋馬路與聖珊澤馬路交界處(即特首官邸後方)(簡稱“第三點位置”)準備將手持的紙飛機擲進特首官邸內,故其便再次透過揚聲器至少約三次向彼等作出警告(要求彼等立即離開否則觸犯加重違令罪,但忘記自己有否向彼等指出是“最後警誡”),但彼等在聽到警告後沒有立即離開,還繼續將手持的紙飛機擲進特首官邸內,擲完紙飛機後才離開有關位置。該警長也指出,其沒有向兩名嫌犯及有關在場集會人士警誡若他們把紙飛機擲進特首官邸內會構成違令罪;其本人認為只要兩名嫌犯等人士在有關公共地方沒有依法預告集會或偏離了預告的遊行路線便已屬違法,而其在事後沒有向有關集會的發起人或兩名嫌犯送交敍述該事件的筆錄;另外,按照以往經驗,治安警察局必定會在已預告的遊行集會前與有關遊行集會發起人開會,提醒他們必須依法進行有關活動,而是次並非由其自己參與有關會議。

副警長主要指出,其本人僅在兩名嫌犯帶領的遊行隊伍遊行至南灣湖景大馬路時才開始介入執勤,當遊行隊伍途經該馬路近「栢湖公共停車場」入口處時,警方要求遊行隊伍由南灣湖景大馬路的車道改至人行道行進,以保障遊行人士的安全及減低對現場交通的影響,並主要由警長甲向當時負責帶領遊行隊伍的第二嫌犯作出要求、解釋及勸喻(包括解釋有關要求的原因及終審法院已在第28/2016號案中裁定治安警察局局長有權限制及要求是次遊行在該馬路轉往人行道上進行),但有關遊行人士沒有立刻聽從指示轉回更寬闊的人行道上,反而繼續停在有關車行道,有數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