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Criminal Verdict of Chiang Meng Hin and Sou Ka Hou.pdf/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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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記他具體講甚麼),當時現場有很多記者,而其本人與第二嫌犯當時的距離約有八至十米,當時現場約有二十至三十名遊行集會人士,期間警方曾向彼等作出加重違令罪的警告,而彼等在有關警告後多逗留在該位置約五分鐘內便移步轉往西望洋花園對開位置(簡稱“第二點位置”),第二嫌犯在該位置也有發表訴求和意見,之後,其再聽到警方再次向彼等作出加重違令罪的警告,但其與其他人士仍有將載有訴求且摺成紙飛機的傳單擲進特首官邸內,其本人不理會警方講甚麼,總之打算擲完紙飛機就會離開,且其個人不認為彼等的行為是違法。

證人(「新澳門學社」的理事,與兩名嫌犯為朋友關係)在審判聽證中作出聲明,講述案件發生的具體經過及情況,主要表示其認識兩名嫌犯(當時分別為該學社的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乙、甲甲、丙;對於案發當日該學社所發起遊行,其本人較早時間已於華士古達嘉馬花園這起點作準備,因其負責很多工作,而遊行隊伍由第二嫌犯及甲甲負責帶領,其本人則在遊行隊伍中前後來回走動,擔任傳達消息的角色,其估計遊行隊伍最高峰時約有三千人(以隊伍離開遊行起點所需的時間及從水坑尾天橋上目測隊伍的長度估算,但這數目不代表隊伍隨後到達「栢湖公共停車場」入口處時的人數);當遊行隊伍途經有關停車場入口處時便停了下來(當時隊頭聚集了至少一百人),因為警方要求遊行隊伍行回人行道行進,當時丙所身處的隊尾約位於新八佰伴百貨公司向南灣澳門廣場的門口附近位置,經警方解釋及勸喻後,遊行隊伍最終行回人行道;但當到達「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俗稱“白帳篷”)時,由於沒有學社社員帶領隊頭,前方的不少遊行示威人士已自行在白帳篷位置停下及坐下,考慮到這情況及白帳篷位置較寬闊、安全及適合,故其本人便臨時決定改在該位置進行集會(其現在覺得是自己當時判斷錯誤),其亦向兩名嫌犯作出有關提議及交待原因,兩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