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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戲院裏或展覽中的)簡單和偶然邂逅;其次,集會必須要有內在的聯繫,一個存在於各參與者之間的共同紐帶,因此它有別於偶然性的單純聚集或者匯集(如因發生意外或公共道路的改變所導致的人流等等);再次,集會要有一個獨立和專門的宗旨,因此它不同於單純的集體工作或一群人為實現一項其它目標而共同行動(如旅行團等等);最後,集會在時間上要有暫時性,不具備制度化的持續性,這又使得它區別於協會”。[1]

在本案中,儘管兩名嫌犯均否認指控,主要辯稱案發時雖然在控訴書所指的時間身處控訴書所指的各地點,但彼等在白帳篷位置發表求演說時,沒有呼籲、鼓動或煽動在場集會人士於集會結後前往西望洋山特首官邸(“禮賓府”)遞交傳單和請願信,彼等只是分享自己在集會結束後的做法予在場人士作為其中一項選擇上的參考,在場人士可各自和自行前往,及以自己的方式表達訴求,且到達西望洋山有關位置後,僅因警方封鎖了前往特首官邸的道路及沒有對此提供合理解釋及依據,才致使彼等需要停留在有關位置,彼等沒有在有關地點集會或非法集會,彼等在警員分別在兩階段發出加重違令罪的警告後已迅速離開,沒有不服從警員當時的命令,然而,除了應有的尊重外,經客觀及綜合分析本案的所有證據資料,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及應有的常理及經驗法則,本法院認為兩名嫌犯的有關解釋並不符合常人的一般常理及邏輯,存在不少不合理之處,故有不少部份不值得採信。

無可否認,對於兩名嫌犯所帶領的遊行隊伍途經南灣湖景大馬路近「栢湖公共停車場」入口處時,因不願聽從警方指示改至人行道繼續行進,因

  1. J.J. Gomes Canotinho 與 Vital Moreira 合著:《CONSTITUIÇÃO DA REPÚBLICA PORTUGUESA ANOTADA》,第一卷,科英布拉出版社,2007年,第637頁;同時參考了終審法院於第95/2014號案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