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Criminal Verdict of Chiang Meng Hin and Sou Ka Hou.pdf/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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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不論單純從第2/93/M號法律第14條第1款的字面含義思考,抑或從該規定與該法律其他條文在內容上的上文下理判斷,甚或從本澳刑事法律制度的整體性的角度考慮,均可得出第2/93/M號法律第14條第1款的真正立法思想為:違反第2/93/M號法律舉行集會或示威者,屬於非法集會或示威罪,處以加重違令罪所定的刑罰。因此,在充份尊重倘有不同見解的前提下,本法院認為,從該法律第14條第1款的本質來看,有關犯罪明顯並非加重違令罪。

所以,本法院認為,要判斷兩名嫌犯是否實施了第2/93/M號法律第14條第1款所規定,並受《刑事訴訟法典》第312條第2款所處罰的非法集會或示威罪,必須認定兩名嫌犯是在故意的情況下違反第2/93/M號法律而舉行集會或示威,即有關的犯罪構成要件為:

1)行為人在涉案地點或位置有否舉行及參與集會或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