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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Contestação):

兩名嫌犯提交了書面答辯狀(載於卷宗第171至176頁)。

由於第一嫌犯提交答辯狀之時已超逾法定期間,故本法院不接納其所提交的答辯狀。

第二嫌犯則在答辯狀中請求裁定控訴理由不成立,開釋其被指控的罪狀(答辯狀的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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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聽證(A audiência de julgamento): 本案中不存在無效、抗辯或妨礙審理本案實體問題且依職權須即時解決的其他先決問題。

審判聽證在兩名嫌犯出席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程序公開進行。

訴訟前提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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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理由說明(Fundamentação)

本法院經公開審理,下列為已獲證明的事實:

(Discutida a causa, provaram-se os seguintes factos):

2016年5月15日下午3時,「新澳門學社」發起集會遊行活動,遊行路線由本澳華士古達嘉馬公園出發,途經東望洋斜巷、東望洋街、水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