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Criminal Verdict of Ho Chio Meng.pdf/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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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通知可能轉變法律定性的2項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34項巨額加重詐騙罪及5項普通詐騙罪轉為以正犯及既遂和連續方式觸犯15項《刑法典》第342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清潔滅蟲服務合同(5項);花卉購買及保養服務合同(1項);快圖像系統保養合同(1項);遠端監察服務合同(2項);官邸雜項維修及保養合同(1項);微縮攝影工作外判服務合同(3項);LED 顯示屏購買及保養合同(2項)】,每項判處3年徒刑;

- 被告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49項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款和第3款及第4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清洗黑錢罪,每項判處4年6個月徒刑;

- 被告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2項第11/2003號法律第27條第 2款所規定的財產申報資料不正確罪,每項判處 1 年徒刑;

- 被告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1項第11/2003號法律第2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1年徒刑。

數罪並罰,合共判處被告 21 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5.裁定民事賠償請求絕大部分訴訟理由成立,判決如下:

- 被告何超明獨自向檢察長辦公室支付澳門幣18,367,439.64元。

- 被告獨自或與王顯娣(如也因相同事實而被司法裁判判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起以連帶方式向檢察長辦公室賠償澳門幣4,323,629.40元。

- 被告獨自或與黃國威、麥炎泰、何超信及李君本(如也因相同事實而被司法裁判判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起以連帶方式向檢察長辦公室賠償澳門幣3,327,804.00元。

- 被告獨自或與黎建恩、陳家輝、黃國威、麥炎泰、何超信、李君本及林浩源(如也因相同事實而被司法裁判判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