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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被告何超明先後從黎建恩處收下上述金額總數為澳門幣60萬元的“特別專項撥款”之現款,且無提交任何收據證明,亦未依法將有關支出記錄送交行政長官審批。

66.

於2011年初,被告何超明擬將當年度的“特別專項撥款”的金額據為己有。

67.

為達到其目的及避免被發現,被告何超明決定指使下屬黎建恩以機密為由,分多次向司庫申領上述“特別專項撥款”。

68.

2011年期間,被告何超明指使黎建恩固定每季度,以機密為由,向司庫申領“特別專項撥款”,金額總數達澳門幣60萬元:(見主卷第26冊第6660頁至第6662頁) -2011年1月27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1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905278。(見主卷第27冊第6956頁)

-2011年4月26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1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905279。(見主卷第27冊第6957頁)

-2011年8月1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1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905280。(見主卷第27冊第6958頁)

-2011年10月18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提取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150,000.00元,支票號碼為MC905281。(見主卷第27冊第695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