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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為達到其目的及避免被發現,被告何超明決定指使下屬黎建恩以機密為由,分多次向司庫申領上述“特別專項撥款”。

84.

2014年期間,被告何超明指使黎建恩固定每季度,以機密為由向司庫申領“特別專項撥款”,金額總數達澳門幣80萬元:(見主卷第26冊第6673頁至第6677頁) -2014年1月28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以現款方式取去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200,000.00元,支票為MO186001。(見主卷第27冊第6969頁)

-2014年4月29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以現款方式取去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200,000.00元,支票為MO186002。(見主卷第27冊第6970頁)

-2014年7月29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以現款方式取去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200,000.00元,支票為MO186003。(見主卷第27冊第6971頁)

-2014年10月31日,被告何超明指示黎建恩安排到銀行以現款方式取去檢察長辦公室的“特別專項撥款”為澳門幣200,000.00元,支票為MO186005。(見主卷第27冊第6972頁)

85.

黎建恩先後從檢察院司庫手上接收上述“特別專項撥款”之現款後,就分別全數親手交給被告何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