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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02頁;附件2.1第128頁至第233頁;附件2.2第297頁至第404頁)

94.

2006年至2010年期間,被告何超明跟王顯娣更曾6次共同經澳門機場進出澳門,包括於2006年10月23日前往北京、於2010年1月12日至14日前往南京、於2010年3月25日由成都返澳,於2010年4月11日前往北京、於2010年7月26日前往北京,以及於2010年8月11日至8月13日期間前往上海,全部均沒有任何實質的公務記錄。(見主卷第2冊第507頁至第508頁;第4冊第794頁至第797頁;第6冊第1449頁至第1451頁;第28冊第7273頁至第7302頁;附件2.1第128頁至第233頁;附件2.2第297頁至第404頁)

*
95.

至少自2005年3月份開始,被告何超明跟王顯娣彼此商議,共謀合力,虛構王顯娣負責檢察院與內地部門的司法協助聯絡工作、中英文法律情報分析等機密工作的假象,並以此等計策讓檢察長辦公室負責人事管理的人員誤以為王顯娣為司法輔助廳的公務人員,且具特殊及機密身份,目的是讓王顯娣獲得由檢察長辦公室向王顯娣支付薪酬、津貼、福利等不法利益。(見主卷第 1 冊第 173 頁至第 182 頁、第225頁至第231頁、第208頁及背面)

96.

此時,被告何超明就已指示黎建恩要求支援廳資訊處人員為王顯娣設置電腦用戶帳號,用戶名稱CINDY,電腦名稱為CindyWang或CINDYWANG,使王顯娣在成為檢察院人員之前,就已取得使用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