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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2005年6月10日至2006年6月9日期間,王顯娣完全無依法前往檢察長辦公室正常上下班,並無提供任何實質工作或服務,經常在正常辦公時間內離開澳門前往內地、香港或外地,且全不依法地隨意享用年假。(見主卷第2冊第330頁至第356頁、第385頁至第410頁;第3冊第598頁至第625頁;第28冊第7273頁背面至7275頁背面)

102.

此外,被告何超明要求黎建恩以王顯娣身份及工作性質屬機密為由而向人事財政廳下達指令,必須以機密方式處理涉及王顯娣的一切文件,包括個人檔案、出勤、休假、薪酬等事宜均必須經黎建恩同意及知悉,然後交周友清或陳家輝負責處理。

103.

為著隱瞞聘用王顯娣的事實,在被告何超明的指示下,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以有違一般公務員以銀行轉帳發放工資的正常方式,來向王顯娣支付薪酬及津貼等款項。

104.

2005年6月10日至2006年12月期間,王顯娣按月收取由檢察長辦公室例外地僅以“XW”作為代號,並以支票方式支付的金錢合共澳門幣663,664.50元:

- 2005年6月份之薪酬、特別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32,062.50元。(見主卷第1冊第4頁、第261頁背面及第284頁;附件6第3頁至第4頁)

- 2005年7月份之薪酬、特別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45,375.00元。(見主卷第1冊第4頁、第261頁背面;附件6第6頁至第7頁)

- 2005年8月份之薪酬、特別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 45,3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