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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為由而向人事財政廳下達指令,涉及王顯娣的一切文件,包括個人檔案、出勤、休假、薪酬等事宜均必須以機密方式處理並經黎建恩知悉及同意,然後交周友清或陳家輝負責處理。

130.

為著隱瞞聘用王顯娣的事實,被告何超明利用其作為檢察長的固有職權,指示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以有違一般公務員以銀行轉帳發放工資的正常方式,來向王顯娣支付薪酬及津貼等款項,儘管有關個人勞動合同中有如此條款規定。

131.

在2013年1月至12月期間,王顯娣按月收取由檢察長辦公室例外地僅以“XW”作為代號以支票方式的支付金錢合共澳門幣809,940.00元:

  • 2013年1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6,800.00元。(見主卷第1冊第5頁及第261頁背面;附件6第79頁)
  • 2013年2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6,800.00元。(見主卷第1冊第5頁及第261頁背面;附件6第80頁)
  • 2013年3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6,800.00元。(見主卷第1冊第5頁及第261頁背面;附件6第81頁)
  • 2013年4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7,340.00元。(見主卷第1冊第5頁及第261頁背面;附件6第82頁)
  • 2013年5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58,420.00元。(見主卷第1冊第5頁及第261頁背面;附件6第83頁)
  • 2013年6月份之薪酬、假期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