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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1月份之薪酬、聖誕津貼、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115,840.00元。(見主卷第1冊第6頁及第261頁背面;附件6第103頁至第104頁)

  • 2014年10月份之薪酬、住宿津貼,合計澳門幣37366.00元。(見主卷第1冊第6頁及第261頁背面;附件6第102頁)
139.

2014年12月,王顯娣獲得由檢察長辦公室支付的因離職而返回原居地之交通費,合共澳門幣7,180.70元。(見主卷第1冊第251頁至第252頁、第262頁至第264頁;附件6第106頁及第108頁)

140.

2010年6月至2014年12月19日期間,王顯娣完全無依法前往檢察長辦公室正常上下班,並無提供任何實質工作或服務;在上述整段工作期間,其只數次出現在檢察長辦公室工作範圍內,每次停留不超過兩小時,經常在正常辦公時間內離開澳門前往內地、香港或外地,且全不依法地隨意享用年假,其在檢察長辦公室獲分配專用的電腦中亦只存有諸如申請休假、申請加快辦理簽證等文件檔,沒有發現任何跟偵查工作、司法協助工作、尤其是追贓工作有關的任何文件檔。(見主卷第10冊第2333頁至第2337頁及扣押品B;第4冊第818頁至第842頁、第794頁至第797頁;第28冊第7280頁背面至第7302頁背面)

158.

2015年2月5日,廉政公署從周友清辦公室內扣押了涉及王顯娣的休假申請書及證明文件。(見主卷第2冊第358頁;第10冊第2333頁至第2335頁、第2371頁;扣押品A1至A11;附件43.1第7頁至第3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