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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6月份的園林管理費合共為澳門幣8,000.00元。(見附件32.1第155頁至第156頁;第32.1第180頁、附件76.1第67頁至第68頁及附件76.3第479頁至第494頁)

277.

檢察長辦公室為上述供被告何超明用作私人用途的所謂“檢察院招待所”於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租賃合同-當中3月份至12月份-的費用支付了合共澳門幣460,000.00元。(見附件32.1第155頁至第156頁;主卷第20冊第5117頁至第5132頁)

278.

2006年6月22日,在被告何超明的要求下,檢察長辦公室製作第304/DGPF/PRO/2006號建議書,為上述供被告何超明用作私人用途的所謂“檢察院招待所”支付2006年7月至12月期間的園林管理費,合共澳門幣12,000.00元。

279.

2007年1月2日,在被告何超明的要求下,檢察長辦公室製作第007/DGPF/PRO/07號建議書及租賃合同。(見附件32.1第157頁至第158頁;附件76.1第100頁至第102頁)

280.

因此,檢察長辦公室為上述供被告何超明用作私人用途的所謂“檢察院招待所”於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租賃合同支付了合共澳門幣 552,000.00元 ,以及支付了該期間的園林管理費,合共澳門幣24,000.00元。(見附件76.3第516頁、第528頁、第546頁)

281.

2008年1月2日,在被告何超明的要求下,檢察長辦公室製作第007/DGPF/PRO/08號建議書及租賃合同。(見附件32.1第159頁至第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