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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卷第21冊第5688頁及背面;主卷第27冊第7068頁至第7074頁;附件70;主卷第15冊第3842頁至第3845頁)

298.

另外,在上述所謂“檢察院招待所”之內亦發現被告何超明於2015年1月23日之前放置在上述位於獲多利大廈16樓的所謂“教員休息室”內的大量物品,包括: (見附件1.1第48頁至第55頁;主卷第27冊第7068頁至第7074頁;附件70)

  • 地下客廳右手牆上一未拆封的木雕長沙發;
  • 地下客廳桌上有一瓶酒;
  • 地下客廳桌上有一瓶酒;
  • 一樓大廳左手靠牆中間地櫃上的大象牙飾物;
  • 一樓大廳靠右牆處花木檯下地面一未拆封馬擺設;
  • 一樓大廳右邊靠牆處矮木檯上未拆封羊頭擺設;
  • 一樓大廳右邊靠牆處未拆封古典檯;
  • 一樓大廳靠左邊牆身未拆封木搖椅;
  • 一樓套間內左手邊睡房入房正對的靠牆處未拆封木椅2張連中間茶檯;
  • 一樓套間右邊牆上大韓女掛畫;
  • 屋後一白色小倉庫有藍色圓桶形大花瓶、六角形大花瓶、藍色圓桶形大花瓶一對、藍色六角形大花瓶、彩色六角形大花瓶。
299.

2016年4月19日,廉署人員前往被告何超明父親生前位於澳門[地址(4)]之住所進行搜索,並搜出一串四條的上述竹灣豪園別墅的鎖匙。(見主卷第18冊第4694頁至第4698頁及扣押品N)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