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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根舉辦的國際檢察官年會而須支出的總金額為澳門幣569,261.60元。(見附件43.2第321頁)

310.

2005年10月21日,「M&G PR CO. LTD.」向檢察長辦公室發出總金額為澳門幣569,261.60元之發票。(見附件43.2第321頁)

311.

然而,由於當年經濟分類中招待費之項目金額不足,在被告何超明的同意及知悉下,陳家輝跟黎建恩立即合力製作一份以2005年1月3日為日期,編號為003/GAG/Inf/2005之建議書,建議建立特別培訓課程/公幹的內部制度,同時建議將所有涉及這些活動的機票、酒店、膳食、保險、車輛接送及雜項等安排,統一交由「M&G PR CO. LTD.」負責,而有關費用在有關年度完結前進行結算。(見附件43.2第319頁;主卷第22冊第5712頁)

312.

而被告何超明亦立即在上述建議書上作出批准批示,批示日期亦寫為2005年1月3日。(見主卷第22冊第5712頁)

313.

同時,被告何超明決定將原總價金為澳門幣 569,261.60 元分拆成多份金額較小的合同,以便上述由其非檢察院人員的家屬,包括妻子周小芙及姨甥楊俊傑在荷蘭、德國及北歐四國的私人旅遊活動的開支消費全數得以檢察長辦公室之公帑作出支付,其中於2005年可向「M&G PR CO. LTD.」支付澳門幣 284,630.81元的費用,於 2006 年可向該公司支付澳門幣284,630.79元之餘款。(見扣押品D1及附件43.2第319頁)

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