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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安排(見主卷第14冊第3289頁至第3295頁;扣押品M12;附件43.7第1997頁至第2008頁)

330.

被告何超明以公務為掩飾,透過不正當的財務技術及方法,令檢察長辦公室人員,尤其是人事財政廳負責管理公共財政的人員未能察覺先後以“丹麥哥本哈根國際檢察官年會”等7個建議書及報價單為名作出的上述支出中,包含了被告何超明兩名非檢察院人員之親屬—妻子周小芙及姨甥楊俊傑作出私人旅遊活動之費用在內,因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有關金錢支付。

331.

被告何超明利用其檢察長在職務上固有的權力及在明顯違法的情況下,親自或透過黎建恩命令及指示,由黎建恩或陳家輝製作相關建議書,令檢察長辦公室作出了涉及上述丹麥哥本哈根國際檢察官年會及相關考察活動的一切費用開支,被告何超明及其非檢察院人員的家屬則從中得利,為檢察長辦公室造成澳門幣227,704.64元的金錢損失。

338.

至少於20世紀90年代,被告何超明就認識麥炎泰,二人一直保持朋友關係。(見主卷第22冊第5923頁至第5929頁)

339.

至少在1999年回歸前後,被告何超明因私人裝修工程關係,在麥炎泰的介紹下認識黃國威,之後三人一直保持朋友關係。

340.

至少從2000年開始,被告何超明決定伙同其兄長何超信、其妹夫李君本、黃國威、麥炎泰等人共同組成一以狡詐手段,專門靠承接檢察長辦公室各項工程、服務及供應合同的判給,目的是從中獲取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