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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冊第 6390 頁至第 6406 頁)

357.

為達成被告何超明上述意圖,陳家輝決意作出跟被告何超明上述犯罪決意相一致之行為,尤其在其擔任檢察長辦公室綜合管理組負責人、支援廳廳長或顧問期間,主動、積極地按照被告何超明的指示及要求,或在意會被告何超明的屬意的情況下,負責親自或指示下屬製作建議書,以便將檢察長辦公室的常規性開支項目合同直接判給被告何超明所指定或屬意的上述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公司或供應商 (見 扣押品D18及附件43.2第433頁至第435頁)。(見附件32.3第689頁至第691頁;主卷第25冊第6390頁至第6406頁;主卷第22冊第6390頁至第6406 )

358.

為了讓上述公司所製作的報價單符合檢察長辦公室的要求,黎建恩及陳家輝會向此等公司作出指引、教導,甚至為該等公司預備及製作報價單格式,並指出應報的價格金額,以確保此等公司能順利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判給之大量合同 (見扣押品K14、附件43.5第1419頁至第1422頁及附件19.1第228頁至第229頁)。(見附件43.2;扣押品D4至D15;主卷第10冊第2362頁至第2375頁;附件43.5第1373頁至第1381頁;扣押品K5)

361.

2015年7月8日,廉政公署在陳家輝位於皇朝廣場的辦公室內搜出大量其為著由上述犯罪集團所操控的公司而特別跟進的檢察院建議書、報價單、發票等存檔文件,上面貼有大量黃色貼紙及手寫記錄,記載了陳家輝協助有關公司能順利獲得有關合同的判給的過程與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