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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7日,麥炎泰向財政局申請將該公司結業。(見主卷第18冊第4615頁、第4617頁及第4618頁;附件31第8頁至第10頁;附件1.2第254頁至第263頁、第270頁至第290頁;附件44第36頁至第44頁、 第 56 頁及第 74 頁)

380.

為了迎合並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判給之相關合同,麥炎泰於2004年4月27日負責將「全興(澳門)服務」的行業活動加入出入口之業務。(見主卷第18冊第4616頁;附件44第56頁)

381.

2004年5月19日,黃國威、麥炎泰及盧少珍共同以「全興(澳門)服務」之名義在「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開設了帳號為[中銀帳戶(1)]之澳門幣活期帳戶。(見附件41.2第401頁及第451頁;附件41.3第730頁)

382.

至少自2008年1月31日,在被告何超明的同意及批准下,由彼等集團所操控的「全興(澳門)服務」甚至使用檢察院的傳真號碼XXXXXXXX 作對外聯絡之用。(見主卷第10冊第2382頁;主卷第5冊第1120頁)

383.

2004年4月16日,黃國威負責指示其伴侶王細娟在不進行商業登記的形式下,以其名義開設「新創作工程」,業務範圍為建築物設施之安裝工程、出入口業、電腦及其零件售業,對外聯絡電話包括XXXXXXXX 、 XXXXXXXX 、 XXXXXXXX及林浩源的通訊電話XXXXXXXX,專門為了承接由檢察長辦公室所判給之資訊設備維修保養、遠端監察系統、掃瞄器等保養、物品購置、門禁及閉路電視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