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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75 (1700-1725).djvu/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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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卿語其親知,諷令求去可也。」行信以告右司郎中 把胡魯白忠孝,忠孝不恤也。三年二月,改安武軍節 度使,兼冀州管內觀察使。始至,即上書言四事。其一 曰:「楊安兒賊黨旦暮成擒,蓋不足慮。今日之急,惟在 收人心而已。向者官軍討賊,不分善惡,一概誅夷,劫 其資產,掠其婦女,重使居民疑畏,逃聚山林。今宜明 敕有司,嚴為約束,毋令劫掠平民。如此,則百姓無不 安之心,姦人誑脅之計不行,其勢漸消矣。」其二曰:「自 兵亂之後,郡縣官豪多能糾集義徒,摧擊土寇,朝廷 雖授以本處職任,未幾遣人代之。夫舊者人所素服, 新者未必皆才,緩急之間,啟釁敗事。自今郡縣闕員, 乞令尚書省選人擬注。其舊官民便安者,宜就加任 使。如資級未及,令攝其職,待有功則正授,庶幾人盡 其才,事易以立。」其三曰:「掌軍官敢進戰者,十無一二。 其或有之,即當責以立功,不宜更授他職。」其四曰:「山 東軍儲皆鬻爵所獲,及或持敕牒求仕,選曹以等級 有不當鬻者,往往駮退。夫鬻所不當,有司罪也,彼何 責焉!況海岱重地,群寇未平,田野無所收,倉廩無所 積。一旦軍餉不給,復欲鬻爵,其誰信之?」朝廷多用其 議。八月,召為吏部尚書。九月,改戶部尚書。十二月,轉 禮部尚書,兼同修國史。四年二月,為太子少保,兼前 職。時尚書省奏:「遼東宣撫副使完顏海奴言,參議官 王澮嘗言,本朝紹高辛黃帝之後也。昔漢祖陶唐,唐 祖老子,皆為立廟。我朝迄今百年,不為黃帝立廟,無 乃愧於漢、唐乎?」又云:「本朝初興,旗幟尚赤,其為火德 明矣。五德之祀,闕而不講,亦非《禮經》重祭祀之意。臣 聞於澮者如此,乞朝廷議其事。」詔問有司,行信奏曰: 「按始祖《實錄》,止稱自高麗而來,未聞出於高辛。今所 據欲立黃帝廟。黃帝,高辛之祖,借曰紹之,當為木德。 今乃言火德,亦何謂也?況國初太祖有訓,因完顏部 多尚白又取金之不變,乃」以大金為國號,未嘗議及 德運。近章宗朝,始集百僚議之,而以繼亡宋火行之 絕,定為土德,以告宗廟,而詔天下焉。顧澮所言,特狂 妄者耳。上是之。八月,上將祔享太廟,詔依世宗十六 拜之禮。行信與禮官參定儀注,上言宜從四十四拜 之禮,上嘉納焉,語在《禮志》。祭畢,賜行信寶券二萬貫、 重幣十端,諭之曰:「太廟拜禮,朕初欲依世宗所行,卿 進奏章,備述隨室讀祝,殊為中理,向非卿言,朕幾失 之,故特以是旌賞。自今每事更宜盡心。」是年十二月, 行信以父暐卒,去官。興定元年三月,起復舊職,權參 知政事。六月,真拜參知政事。時高琪為相,專權用事, 惡不附己者,衣冠之士動遭窘辱,惟行信屢引舊制, 力詆其非。會宋兵侵境,朝廷議遣使詳問,高琪等以 為失體,行信獨上疏曰:「今以遣使為不當,臣竊惑之。 議者不過曰:遣使則為先示弱,其或不報,報而不遜, 則愈失國體。臣獨以為不然。彼幸吾釁隙,數肆侵掠, 邊臣以兵卻之復來,我大國不責以辭,而敵以兵,茲 非示弱乎?至於問而不報,報而不遜,曲自在彼,何損 於我。昔大定之初,彼嘗犯順,世宗雖遣丞相烏者行 省於汴,實令元帥撒合輦先為辭詰之,彼遂伏罪。其 後宋主奪取國書,朝廷復欲加兵,丞相婁室獨以為 不可。及刑部尚書梁肅銜命以往,尋亦屈焉。在章宗 時,猖狂最甚,猶先理問而後用兵。然則遣使詳問,正 國家故事,何失體之有?且國步多艱,戍兵滋久,不思 所以休息之,如民力何?臣書生,無甚高論,然事當機 會,不敢不罄其愚,惟陛下察之。」上復令尚書省議,高 琪等奏:「行信所言,固遵舊制,然今日之事,與昔不同。」 詔姑待之。已而高汝礪亦上言先遣使不便,議遂寢。 語在《汝礪傳》。時監察御史多被的決,行信乃上言曰: 「大定間,監察坐罪,大抵收贖,或至奪俸,重則外降而 已,間有的決者,皆有為而然。當時執政程輝已嘗面 論其非是。又有敕旨,監察職主彈劾,而或看循者,非 謂凡失察皆然也。近日無問事之大小,情之輕重,一 概的決,以為大定故實,先朝明訓過矣。」於是詔尚書 省更定監察罪名制。史館修《章宗實錄》。尚書省奏:「舊 制,凡修史,宰相執政皆預焉。然女直、漢人各一員,崇 慶中,既以參知政事梁𤨠兼之,復命翰林承旨張行 𥳑同事,蓋行𥳑家學相傳,多所考據。今修《章宗實錄》, 左丞汝礪已充兼修,宜令參知政事行信同修,如行 𥳑例。」制可。二年二月,出為彰化軍節度使,兼涇州管 內觀察使,諭之曰:「初朕以朝臣多稱卿才,乃令參決 機務,而廷議之際,每不據正,妄為異同,甚非為相之 道。復聞邇來殊不以幹當為意,豈欲求散地故耶?今 授此職,卿宜悉之。」初,內族合周避敵不擊,且詭言密 奉朝旨,下獄當誅,諸皇族多抗表乞從末減。高琪以 為自古犯法無告免者,行信獨曰:「事無古今,但合周 平昔」忠孝,或可以免。又以行信族弟行貞居山東,受 紅襖賊偽命。樞密院得宋人書,有干涉行信事,故出 之。其子莒時為尚書省令史,亦命別加注授焉。初,行 信言:「今法,職官論罪,多從的決。伏見大定間,世宗敕 旨,職官犯故違聖旨,徒年、杖數並的決。然其後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