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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75 (1700-1725).djvu/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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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必以禮。竊見陛下昨郊禮畢,具禮謝太皇太后,此 尚禮之法也。前代多深於用刑,大者誅戮,小者遠竄, 惟本朝用法最輕,臣下有罪,止於罷黜,此寬仁之法 也。至於虛己納諫,不好畋「獵,不尚翫好,不用玉器,不 貴異味,此皆祖宗家法,所以致太平者。陛下不須遠 法前代,但盡行家法,足以為天下。」哲宗甚然之。大防 朴厚憃直,不植黨朋。與范純仁並位,同心戮力以相 王室。立朝挺挺,進退百官,不可干以私,不市恩嫁怨, 以邀聲譽,凡八年,始終如一。懇乞避位,宣仁后曰:「上 方富於《春秋》,公未可即去,少須歲月,吾亦就東朝矣。」 未果,而后崩。為山陵使。復命,以觀文殿大學士、左光 祿大夫知潁昌府,尋改永興軍使,便其鄉社。入辭,哲 宗勞慰甚渥,曰:「卿暫歸故鄉,行即召矣。」未幾,左正言 上官均論其隳壞役法,右正言張商英、御史周秩、劉 拯相繼攻之,奪學士、知隨州,貶祕書監、分司南京,居 郢州。言者又以修《神宗實錄》直書其事為誣詆,徙安 州。兄大忠,自渭入對,哲宗詢大防安否,且曰:「執政欲 遷諸嶺南,朕獨令處安陸,為朕寄聲聞之。大防朴直, 為人所賣,三二年可復相見也。」大忠泄其語于章惇, 惇懼,繩之愈力。紹聖四年,遂貶舒州團練副使,安置 循州。至虔州信豐而病,語其子景山曰:「吾不復南矣, 吾死,汝歸呂氏,尚有遺種。」遂薨,年七十一。大忠請歸 葬,許之。大防身長七尺,眉目秀發,聲音如鐘。自少持 重,無嗜好,過市不左右游目,燕居如對賓客。每朝會, 威儀翼如,神宗常目送之。與大忠及弟大臨同居相 切磋,論道考《禮》,冠、昏喪祭一本于古。關中言禮學者 推呂氏。嘗為《鄉約》曰:「凡同鄉者,德業相勸,過失相規, 禮俗相交,患難相卹,有善則書于籍,有過若違約者 亦書之,三犯而行罰,不悛者絕之。」徽宗即位,復其官。 高宗紹興初,又復大學士,贈太師、宣國公,諡曰正愍。

劉摰子跂

按《宋史》本傳:「『摰字莘老,永靜東光人。兒時,父居正課 以書,朝夕不少間。或謂:君止一子,獨不可少寬邪』?居 正曰:『正以一子不可縱也』。十歲而孤,鞠於外氏,就學 東平,因家焉。嘉祐中,擢甲科,歷冀州南宮令。縣比不 得入,俗化凋敝。其賦甚重,輸絹匹折稅錢五百,綿兩 折錢三十,民多破產。摰援例旁郡,條請裁以中價,轉」 運使怒,將劾之,摰固請曰:「獨一州六邑被此苦,決非 法意,但朝廷不知耳。」遂告於朝。三司使包拯奏從其 議,自是絹為錢千三百,綿七十有六,民懽呼至泣下, 曰:「劉長官活我!」是時,摰與信都令李沖、清河令黃莘 皆以治行聞,人稱為「河朔三令。」徙江陵觀察推官,用 韓琦薦,得館閣校勘,王安石一見器異之,擢檢正中 書禮房,默默非所好也。才月餘,為監察御史裏行,欣 然就職,歸語家人曰:「趣裝,毋為安居計。」未及陛對,即 奏論:「亳州獄起,正小人意在傾富弼以市進,今弼已 得罪,願少寬之。」又言:「程昉開漳河,調發猝迫,人不堪 命。趙子幾擅升畿縣等,使納役錢,縣民日數千人遮 訴宰相,京師喧然,何以示四方?張靚、王廷老擅增兩 浙役錢,督賦嚴急,人情嗟怨。此皆欲以羨餘希賞,願 行顯責,明朝廷本無聚斂之意。」及入見,神宗面賜褒 諭,因問:「卿從學王安石邪?」安石極稱卿器識。對曰:「臣 東北人,少孤獨學,不識安石也。」退而上疏曰:「君子小 人之分,在義利而已。小人才非不足用,特心之所向, 不在乎義。故希賞之志,每在事先;奉公之心,每在私 後。陛下有勸農之意,今變而為煩擾;陛下有均役之 意,今倚以為聚斂。其有愛君之心,憂國之言者,皆無 以容于其間。今天下有喜于敢為,有樂于無事,彼以 此為流俗,此以彼為亂常。畏義者以進取為可恥,嗜 利者以守道為無能。此風浸成,漢、唐黨禍必起矣。惟 君子為能通天下之志。臣願陛下虛心平聽,審察好 惡,前日意以為是者,今更察其非,前日意以為短者, 今更用其長。稍抑虛譁輕偽,志近忘遠,幸于苟合之 人,漸察忠厚慎重,難進易退,可與有為之士收過與 不及之俗,使會於大中之道,則施設變化,惟陛下號 令之而已。」又論:「率錢助役」官自雇人有十害,其略曰: 「天下州縣戶役,虛實重輕不同,今等以為率,則非一 法所能齊,隨其所宜,各自立法,則紛擾散殊,何以統 率一也?新法謂版籍不實,故令別立等第。且舊籍既 不可信,今何以得其無失?不獨搔擾生事患,將使富 輸少,貧輸多,二也。天下上戶少,中戶多。上戶役數而 重,故以助錢為幸;中戶役簡而輕,下戶役所不及,今 概使輸錢,則為不幸,三也。有司欲多得雇錢,而患上 戶之寡,故不用舊籍,臨時升降,使民何以堪命,四也。 歲有豐凶,而役人有定數,助錢不可闕,非若稅賦有 倚閣、減放之期,五也。穀麥布帛,歲有所出,而助法必 輸見錢,六也。二稅科買,色目已多,又概率錢以竭其 所有,斯民無有悅而願為農者,戶口當日耗失,七也。 僥倖者又將緣法生姦,如近日兩浙倍科錢數,自以 為功,八也。差法近者十餘年,遠或二十年,乃一充役, 民安習之久矣。今官自雇人,直重則民不堪,輕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