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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02 (1700-1725).djvu/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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閘官五、夫役六千餘,以其僦直為修渠費。四年秋,河 決睢寧,起季馴總理。明年冬,閱視河道。給事中雒遵 劾罷,季馴言廷臣可使,無出衡右者。六年正月詔兼 左副都御史,經理河道。穆宗崩,大學士高拱以山陵 工請召衡。會邳州工亦竣,衡遂還朝。衡先後在部,禁 止工作,裁抑浮費,所節省甚眾。穆宗時,內府監局加 徵工料,濫用不訾。衡言:「宮府一體,臣請隨時執奏。」帝 是其言。未幾,詔南京織造太監李佑趣辦袍緞千八 百餘疋。衡等既執奏,又因言官孫枝、姚繼可、嚴用和、 駱問禮先後諫,再疏請從之。帝切責,令以狀對。衡謝 乃止。太監崔敏傳旨令南京加造緞十餘萬疋。衡議 停新造,但責歲額。帝令減新造三之二。嘗命造鰲山 燈,計費三萬餘兩,又命建光泰殿、瑞祥閣於長信門。 衡皆奏止之。及神宗即位,首命停織造,召還內臣,而 太監趙玢不即奉詔。太監宋潤又請增織染所顏料。 衡奏爭,皆得請。太監馮保傳諭皇太后發帑金修涿 州碧霞元君廟。衡等言:「異端惑世誣民,漸不可長。帝 王養親,當諭親於道,請收回成命。」報聞。衡性強直,遇 事不撓,不為張居正所喜。萬曆二年,給事中林景暘 劾衡剛愎,無人臣禮。衡再疏乞休。詔加太子太保,馳 驛歸。其年夏,大雨,壞昭陵祾恩殿。追論督工罪,奪宮 保。卒,年七十三。子維京,自有傳。

翁大立

按《明外史》本傳:「大立,餘姚人。嘉靖十七年進士。累官 山東左布政使。三十八年,以右副都御史巡撫應天、 蘇州諸府。蘇州以倭警募壯士,後兵罷無所歸,群聚 剽奪。大立得其主名,捕甚急。惡少懼,夜劫長、吳二縣 及蘇州衛獄,縱囚自隨,攻都御史行署,大立率妻子 遁。知府王道行督兵力拒之,乃斬葑門,奔入太湖為」 盜,命大立戴罪捕賊。尋被劾罷。久之,起故官,巡撫山 東。遭喪不赴。隆慶二年命督河道。朱衡既開新河,漕 渠便利,大立因頌新河之利有五,而請濬回回墓以 達鴻溝,引昭陽之水,沿鴻溝出留城,以溉湖下腴田 千頃。未幾,又請鑿邵家嶺,令水由地浜溝出境山入 漕河。帝皆從之。三年七月,河大決沛縣,漕艘阻不進。 帝從大立請,大行賑貸。大立又請漕艘後至者貯粟 徐州倉,平價出糶,詔許以三萬石賚民。大立以下民 昏墊閭閻愁困狀,帝莫能周知,乃繪圖十二以獻,且 言:「時事可憂,更不止此。東南財賦區,而江海泛溢,粒 米不登,京儲可慮一也;邊關千里,悉遭洪水,墩堡傾 頹,何恃以守?賊騎可慮二也。畿輔、山東、河南霪雨既 久,城郭不完,猝有寇盜,何以備之?內地,可慮三也。江 海之間,𩗗風鼓浪,舟艦戰卒,悉入波流,海防可慮四 也。淮、浙鹽場,鹹泥盡沒,竈戶流移,商賈不至,國課,可 慮五也。望陛下以《五患十二圖》付公卿博議,速求拯 濟之策。」帝留圖備覽,下其奏於所司。當是時,黃河既 決,淮「水復漲,自清河縣至通濟閘抵淮安城西,淤三 十餘里。決方、信二壩出海,平地水深丈餘,寶應湖隄 往往崩壞。山東沂、莒、郯城水溢,從沂河直河出邳州, 人民多溺死。大立奔走經營」,至四年六月,鴻溝、境山 諸工及淮流疏濬,次第告成。帝喜,錫賚有差。時大立 已陞工部右侍郎,旋改兵部為左。會代者陳大賓未 至,而山東沙、薛、汶、泗諸水驟漲,決仲家淺諸處,黃河 又暴至,茶城復淤。已而淮自泰山廟至七里溝亦淤 十餘里。其明年遂為給事中宋良佐劾罷。萬曆二年 起南京刑部右侍郎,就改吏部。明年入為刑部右侍 郎,再遷南京兵部尚書。六年致仕歸。先是,隆慶末,有 錦衣指揮周世臣者,外戚慶雲侯裔也。家貧無妻,獨 與婢荷花兒居。盜入其室,殺世臣去。把總張國維入 捕盜,惟荷花兒及僕王奎在,遂謂「二人姦弒其主」,執 送所司,鍛鍊成獄。刑部郎中潘志伊疑之,久不決。及 大立,以侍郎署部事,憤荷花兒弒主,趣志伊速決。志 伊終疑之,請他曹同讞。乃委郎中王三錫、徐一忠,竟 無所平反,寘之極刑。踰數年,獲真盜。都人競稱「荷花 兒冤」,流聞禁中。帝大怒,欲重譴大立等。會給事中周 良寅、蕭彥復劾之,乃追奪大立職,調三錫、一忠於外。 志伊時已知九江府,亦謫知陳州。志伊,吳江人,進士, 終廣西右參政。歷官有聲。

潘季馴

按《明外史》本傳:「季馴,字時良,烏程人。嘉靖二十九年 進士。授九江推官。擢御史,巡按廣東。行均平里甲法, 廣人大便。臨代去,疏請飭後至者守其法。帝從之,進 大理丞。四十四年,由左少卿進右僉都御史,總理河 道。與朱衡共開新河,加右副都御史。尋以憂去。隆慶 四年,河決邳州、睢寧。起故官,再理河道,塞決口。明年」 工竣,坐驅運船入新溜漂沒多,為勘河給事中雒遵 劾罷。萬曆四年夏,再起官,巡撫江西。明年冬,召為刑 部右侍郎。是時河決崔鎮。黃水北流,清河口淤澱,全 淮南徙,高堰湖隄大壞,淮、揚、高郵、寶應間皆為巨浸。 大學士張居正深以為憂。河漕尚書吳桂芳議復老 黃河故道,而總河都御史傅希摯欲塞決口,束水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