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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4 (1700-1725).djvu/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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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疏》以「見親」 ,言外以包內,骨肉親者,如親子可知也。

繼母如母。

釋曰:繼母本非骨肉,故次親母。後,謂己母早卒,或被出之後,繼續己母喪之,如親母,故云「如母。」但父卒之後如母,明父在如母可知。下期章不言者,舉父沒後,明父在如母可知。慈母之義亦然,皆省文也,故皆舉後以明前也。若然,直言繼母,載在《三年章》內,自然如母可知。而言如母者,欲見生事死事一皆如己母也。

《傳》曰:「繼母何以如母?」繼母之配父,與因母同,故孝子 不敢殊也。

「因」,猶親也。釋曰:傳發問者,以繼母本是路人,今來配父,輒如己母,故發斯問。答云「繼母配父」,即是胖合之義。既與己母無別,故孝子不敢殊異之也。

繼父同居者。

釋曰:繼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特牲》云:「夫死不嫁,終身不改。」《詩》共姜自誓,不許再歸。此得有婦人將子嫁而有繼父者。彼不嫁者,自是貞女守志,亦有嫁者,雖不如不嫁,聖人許之,故《齊衰三年》章有繼母,此又有繼父之文也。

《傳》曰:何以期也?《傳》曰:「夫死,妻穉,子幼,子無大功之親, 與之適人。而所適者亦無大功之親,所適者以其貨 財為之築宮廟,歲時使之祀焉,妻不敢與焉。若是則 繼父之道也。同居則服齊衰期,異居則服齊衰三月。 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

「妻穉」,謂年未滿五十。「子幼」,謂年十五已下子。「無大功之親」,謂同財者也。為之築宮廟於家門之外,神不歆,非族妻不敢與焉。恩雖至親,族已絕矣。天不可二,比以恩服爾。未嘗同居,則不服之。釋曰:「何以期也」者,以本非骨肉,故致問也。「傳曰」已下,並是引舊傳為問答。自此至齊衰期,謂子家無大功之內親,繼父家亦無大功之內親,繼父以財貨為此子築宮廟,使此子四時祭祀不絕,三者皆具,即為同居子為之期,以繼父恩深故也。言妻不言母者,已適他族,與己絕,故。言妻,欲見與他為妻,不合祭己之父故也。云「異居則服齊衰三月,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者,此一節論異居繼父。言異者,昔同今異,謂上三者若闕一事,則為異居。假令前三者皆具,其後或繼父有子,即是繼父有大功之內親,亦為異居矣。知此父死為之齊衰三月,入下文《齊衰三月章》繼父是也。云「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者,欲見前時三者具為同居,後三者一事闕,即為異居之意。云「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謂子初與母往繼父家時,或繼父有大功內親,或己有大功內親,或繼父不為己築宮廟,三者一事闕,雖同在繼父家,亦名不同居,繼父全不服之矣。 釋曰:「鄭知妻穉,謂年未滿五十」者,案《內則》,妾年五十,閉房不復御,何得更嫁?故未滿五十也。云「子幼,謂年十五已下」者,案《論語》云:「可以託六尺之孤。」鄭亦云十五已下。知者,見《周禮·鄉大夫職》云:「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七尺謂年二十,六尺謂年十五。十五則受征役。何得隨母,則知子幼十五已下。言已下,則不通十五,以其十五受征,明據十四。至年一歲已上也。云「大功之親謂同財」者,下記云「小功已下為兄弟」,則小功已下疏,故得兄弟之稱,則大功之親容同財共活可知。云「為之築宮廟於家門之外」者,以其中門外有己宗廟,則知此在大門外築之也。必在大門外築之者,神不歆非族故也。若在門內,於鬼神為非族,恐不歆之,是以大門外為之。隨母嫁得有廟者,非必正廟,但是鬼神所居曰廟,若《祭法》云庶人祭於寢也。神不歆非族,《大戴禮》文。云「夫不可二」者,據傳云妻,明據繼父而言,以其與繼父為妻,不可更於前夫為妻而祭,故云夫不可二也。云「此以恩服爾」者,并解為繼父期與三月。云「未嘗同居則不服之」者,以其同居與異居「有服」,明未嘗同居不服可知。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

釋曰:此謂其子後人反來為父母在者,欲其厚於所後,薄於本親,抑之,故次在孫後也。若然,既為本生,不降斬,至禫杖章者,亦是深抑厚於大宗也。言報者,既深抑之,使同本疏往來相報之法故也。

《傳》曰:「何以期也?不貳斬也。何以不貳斬也?特重於大 宗者,降其小宗也。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曷為後 大宗?大宗者」,尊之統也。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 「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禰矣;大夫及學士,則 知尊祖矣;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 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大宗者,尊之統也。大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