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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24 (1700-1725).djvu/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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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申生,立奚齊矣,而大臣殺其子。《詩》不云乎?「天生蒸 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彝,好是懿德。」此言天理根于人 心,雖以私欲滅之,而有不可滅也。《春秋》書此,以明獻 公之罪,抑人欲之私,示天理之公,為後世戒,其義大 矣。以此防民,猶有欲易太子而立趙王如意,致夫人 之為人彘者。

大全汪氏曰:衛宣殺伋壽,立朔,而國人傷之,賦《二子乘舟》之詩,以悼伋壽之亡。漢武奇愛少子,因巫蠱事殺戾太子,而壺關三老田千秋等咸訟其冤。隋文以讒譖廢太子勇,左右莫不閔默。文武大臣皆知其不可而弗敢言。此皆人心天理之本,然知嫡庶長幼之分,不可紊也。觀獻公訟其子於荀息,自知廢正,恐有後患;則天理之正,非唯國人知之,獻公亦自知之矣。孫氏曰:「奚齊庶孽,獻公殺世子而立之,《春秋》不與,故曰『君之子,奚齊惡之也』。」張氏曰:「奚齊謂之其君之子,以晉獻殺嫡立庶而奪之也。齊舍未踰年而謂之君,以舍之正而與之也。或抑或揚,得是非之公,可以觀矣。」

《晉里克弒其君卓》

《春秋》僖公十年,晉里克弒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 《公羊傳》:「及者何?累也。弒君多矣,舍此無累者乎?」曰:「有, 孔父、仇牧皆累也。」「舍孔父、仇牧無累者乎?」曰:「『有。」「有』,則 此何以書?賢也。何賢乎荀息?」荀息可謂不食其言矣。 其不食其言奈何?奚齊卓子者,驪姬之子也,荀息傅 焉。驪姬者,國色也,獻公愛之甚,欲立其子,于是殺世 子申生。申生者,里克傅之。獻公病將死,謂荀息曰:「士 何如則可謂之信矣?」荀息對曰:「使死者反生,生者不 愧乎其言,則可謂信矣。」獻公死,奚齊立。里克謂荀息 曰:「君殺正而立不正,廢長而立幼,如之何?願與子慮 之。」荀息曰:「君常訊臣矣,臣對曰:『使死者反生,生者不 愧乎其言,則可謂信矣』。」里克知其不可與謀,退弒奚 齊。荀息立卓子。里克弒卓子,荀息死之,荀息可謂不 食其言矣。

《穀梁傳》:「以尊及卑也,荀息閑也。」

《胡傳》:國人不君奚齊、卓子,而曰里克弒其君卓,何也? 是里克君之也。克者,世子申生之傅也。驪姬將殺世 子而難里克,使優施飲之酒,而告之以其故。里克聽 其謀,乃欲以中立自免,稱疾不朝,居三旬而難作,是 謂持祿容身,速獻公殺適立庶之禍者,故成其君臣 之名,以正其弒逆之罪。克雖欲辭而不受,其可得乎? 使克明于大臣之義,據經廷諍以動其君,執節不貳, 固太子以攜其黨,多為之故以變其志,其濟則國之 福也;其不濟而死於其職,亦無歉矣。人臣所明者義, 于功,不貴幸而成;所立者節,于死,不貴幸而免。克欲 以中立祈免,自謂智矣,而終亦不能免,等死耳。不死 于世子,而死于弒君,其亦不知命之蔽哉!《語》曰:「不知 命,無以為君子也。」為人臣而不知《春秋》之義者,必陷 于篡弒誅死之罪,克之謂也。荀息者,奚齊卓子之傅 也。君弒而死于難,書及,所以著其節;書大夫不失其 官也。于荀息何取焉?若息者,可謂不食其言矣。或曰: 息既從君于昏,不食其言,庸足取乎?世衰道微,人愛 其情,私相疑貳,以成傾危之俗,至于刑牲歃血,要質 鬼神,猶不能固其約也。孰有可以託六尺之孤,寄百 里之命,臨死節而不可奪如息者哉!自古皆有死,民 無信不立。故聖人以信易食,而君子以信易生。息不 食言,其可少乎!

《齊侯小白卒》

《春秋》僖公十有七年「冬十有二月乙亥,齊侯小白卒。」 《左傳》:「齊侯之夫人三:王姬、徐嬴、蔡姬,皆無子。齊侯好 內,多內寵,內嬖如夫人者六人,長衛姬生武孟,少衛 姬生惠公,鄭姬生孝公,葛嬴生昭公,密姬生懿公。宋 華子生公子雍公與管仲屬孝公於宋襄公,以為太 子。雍巫有寵于衛共姬,因寺人貂以薦羞于公,亦有」 寵,公許之。立武孟。管仲卒,五公子皆求立。冬十月乙 亥,齊桓公卒。易牙入與寺人貂,因內寵以殺群吏,而 立公子無虧。孝公奔宋。「十二月乙亥,赴。辛巳,夜殯。」 《穀梁傳》「此不正,其日之,何也?其不正前見矣。其不正 之前見何也?以不正入虛國,故稱嫌焉耳。」

大全東萊呂氏曰:「桓公雖能用管仲攘夷狄,霸諸侯,有一匡天下之功,然仲無正心誠意格君之學,徒急于一時之功利,卒致五子之亂,其所以有始無終者,家法不正也。管仲且有《三歸》之失,豈能正其君哉?」

《風氏薨》

《春秋文公四年》:「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風氏薨。」 《左傳》:「冬,成風薨。」

《胡傳》:「風氏,僖公之母,莊公妾也。而稱夫人,自是嫡妾 亂矣。《語》曰:『邦君之妻,邦人稱之曰君夫人稱諸異邦 曰寡小君』。蓋敵體之稱也。若夫妾媵則非敵矣。其生 亦以夫人之名稱號之,其沒亦以夫人之禮卒葬之, 非所以正其分也。以妾媵為夫人,徒欲尊寵其所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