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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40 (1700-1725).djvu/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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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交誼典

 第一百十六卷目錄

 恩讎部彙考

  周禮地官調人 秋官朝士

 恩讎部總論

  春秋四傳桓公十八年 莊公四年 九年 十二年 定公四年

  禮記曲禮 檀弓 表記

  大戴禮曾子制言

  劉向說苑復恩

  荀悅申鑒時事

  冊府元龜報恩

  司馬光迃書論負恩 和難

  大學衍義補明復讎之義

交誼典第一百十六卷

恩讎部彙考

《周禮》

《地官》

《調人》「掌司萬民之難而諧和之。」

「難相與為仇」讎。諧,猶調也。訂義項氏曰:「凡民之難,常起於有己有物。己與物偶,不能無愛惡。愛惡相攻則忮心生,故有以一日之忿而為終身之仇,讎眥睚必報,雖死無恨。此其為難,豈勝言哉!」先王於是命調人諧和之。

凡過而殺傷人者,「以民成之。」

訂義鄭鍔曰:「過誤殺傷,在此無可讎之理,在彼有必讎之義。調人合鄉里之民立為證佐,共明其非本意,以平其怨怒之心,亦省刑罰之一端。」 鄭景望

曰:「故殺故傷,斷以正刑,無所復議,過非本意而報。」

「以正刑」 ,聖人所不忍。周家之法,五刑之疑,雖大辟皆有赦有罰。司刑者原刑定法則如此。

鳥獸亦如之。

過失殺傷人之畜產者。

「凡和難,父之讎,辟諸海外;兄弟之讎,辟諸千里之外; 從父兄弟之讎,不同。國君之讎,視父師;長之讎,視兄 弟;主友之讎,視從父兄弟。」弗辟,則與之《瑞節》而以執 之。

主,大夫君也。訂義史氏曰:「凡怨讎蓄積於心,不見則已,見則不可已,故和之之法,亦在於弗使之見,此謂之辟。」

凡殺人有反殺者,使邦國交讎之。

既殺一人,其有子弟復殺之,恐後與己為敵而害己。故鄭云:「欲除害弱敵,其殺人者,或逃向鄰國,所之之國,得則讎之。」故曰:「邦國交讎之」也。

凡殺人而義者,不同《國令》「勿讎,讎之則死。」

訂義劉氏曰:殺人而合於義,為隱謀;禍惡之未發,而能先事殺之。《朝士》曰:「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是也。遷其子孫,使居異國。 《項氏》曰:「殺人而義,則彼必不義也;然猶使之不同國,先王不忍使人臣子與殺其君父者同處。然既義而不同國,則不可讎矣。讎之必死,以伸義也。」

凡有鬥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則書之,先動者誅之。

訂義史氏曰:「鬥怒平之,則不至於爭。不受平者,為籍以紀,使其不可以再犯。先動者誅,則雖有怒者,不敢先發,以麗於罪。此皆息怨息訟之要術也。」

《秋官》

朝士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

謂「同國不相辟」者,將報之,必先言於士。士即朝士也。訂義鄭鍔曰:「報讎者必告於士,已書於士而士得之,則以刑而論其罪,已書於士而士不得其人,苟是人後自得而殺之則無罪,謂已告於公故也。許之以報仇讎,所以伸人之私恩,必使先告於公然後得以行其事,所以杜人之專殺也。既書於士矣,及其既報則不論以罪,蓋非私殺也。」

恩讎部總論

《春秋》四傳。

《桓公十八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

《公羊傳》:「賊未討,何以書葬?讎在外也。讎在外則何以 書葬?君子辭也。」

時齊強魯弱,不可立得報,故君子量力,且假使書葬於可復,讎而不復,乃責之,諱與齊狩是也。

《穀梁傳》:「葬我君,接上下也。君弒,賊不討,不書葬,此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