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7 (1700-1725).djvu/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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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天福六年八月。詔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並與旌表門 閭。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少帝天福七年詔旌表孝順節義者

按《五代史少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七年六月 即位,七月制曰:「敦崇孝義,旌表門閭,式恢王化之基, 用正人倫之本。應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委逐處長 吏具名奏聞,當議旌表。」

後漢

高祖乾祐三年正月制義夫節婦孝子順孫仰具奏聞即議旌表

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後周

太祖廣順元年正月即位制曰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所宜旌表以勵時風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廣順二年十一月。詔舉選人等。遭喪未葬者。不得輒 仕。

按《五代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十一 月詔曰:「應內外文武臣僚、幕職、州縣官舉選人等,今 後有父母、祖父母亡歿未經遷葬者,其主家之長不 得輒求仕進,所由司亦不得申舉解送。如是卑幼在 下者,不在此限。」

世宗顯德元年正月詔旌孝順節義三月復申前詔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顯德元年正月詔曰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州縣以名聞者並

與旌表門閭三月《詔》曰:「其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所 宜旌表以厚人倫。」

聖宗統和元年冬十一月諭三京左右相民間有父母在別籍異居者聽鄰里覺察坐之有孝於父母三世同居者旌其門閭

統和九年。秋七月乙巳。詔「諸道舉才行。察貪酷。撫高 年。禁奢僭。有歿於王事者。官其子孫。」

開泰元年十月前遼州錄事張廷美六世同居儀坤州劉興引四世同居各給復三年

按以上皆《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太祖乾德四年五月詔蜀郡有不省父母疾者罪之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元年六月癸亥詔荊蜀民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孫不得別財異居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二年八月丁亥,詔「川峽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 別籍異居者,論死。」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三年,詔舉「孝悌彰聞、德行純茂者。」

按:《宋史太祖本紀》,「三年春正月,詔民五千戶舉孝悌 彰聞,德行純茂者一人,奇才異行不拘此限,里閭郡 國遞審連署以聞,仍為治裝詣闕。」

開寶八年,詔:「孝悌力田、奇才異行及文武可用者詣 闕。」

按:《宋史太祖本紀》,「八年冬十月,詔郡國令佐,察民有 孝悌力田、奇材異行或文武可用者,遣詣闕。」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清河民田祚金鄉民李光襲俱十世同居詔旌之

按《宋史太宗本紀》:「三年三月朔,貝州清河民田祚,十 世同居,詔旌其門閭,復其家。秋七月戊戌,金鄉縣民 李光襲十世同居,詔旌其門。」

真宗景德二年六月丁丑詔勸學

天禧二年五月壬戌詔長吏恤孝悌力田者

按:以上皆《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景祐元年五月丁卯禁民間織錦刺繡為服飾==嘉祐四年冬十月,詔「諸路監司察士有學行為鄉里。」==

所推者同長吏以聞

嘉祐五年十二月辛巳補諸州父老百歲已上者十 三人為州助教

按以上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神宗熙寧元年冬十月戊辰,禁銷金服飾。

元豐六年五月癸卯,詔「賜資州孝子支漸粟帛。」

按以上皆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徽宗崇寧元年,詔「舉有學行者。」

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元年二月詔學行兼備可勵 風俗者待制以上各舉所知二人

高宗紹興八年五月,禁貧民不舉子,其不能育者,給錢養之。

紹興二十三年十二月癸未禁民車服踰制

按以上皆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隆興元年五月壬申,申嚴「鋪翠銷金」及神祠僭擬之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