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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9 (1700-1725).djvu/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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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四十八卷目錄

 薦舉部彙考三

  宋太祖建隆二則 乾德二則 開寶二則 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雍熙二則 端拱一

  則 淳化二則 真宗咸平四則 景德二則 大中祥符五則 天禧二則 仁宗天聖六

  則 明道一則 景祐二則 寶元二則 康定一則 慶曆六則 皇祐三則 嘉祐二則

   英宗治平二則 神宗熙寧三則 元豐四則 哲宗元祐六則 紹聖三則 元符二則

   徽宗崇寧二則 大觀一則 政和一則 宣和三則 欽宗靖康一則

選舉典第四十八卷

薦舉部彙考三

宋一

太祖建隆三年詔文班官舉堪為賓佐令錄者又詔舉書判拔萃科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三年二月庚寅,詔文班官舉 堪為賓佐令錄者各一人,不當者比事連坐。八月,詔 尚書吏部舉書判拔萃科。」 按《選舉志》:保任之制,銓 注有格,概拘以法。法可以制平而不可以擇才。故予 奪升黜,品式具在,而又責官以保任之。凡改秩遷資, 必視舉任有無以為應否。至其職任優殊,則又隨事 立目。往往特詔公卿、部刺史、牧守長官,即所部所知, 揚其才識而任其能否,上自侍從、臺諫、館學,下暨錢 穀、兵武之職,時亦以薦舉命之,蓋不膠於法矣。國初, 保任未立限制,建隆三年,始詔常參官及翰林學士 舉堪充幕職、令、錄者各一人,條析其實,毋以親為避。 既而舉者頗因緣為姦,用知制誥高錫奏請許人訐 告,得實,則有官者優擢,非仕宦者授以官,或賞緡錢, 不實則反坐之。自是或特命陶穀等舉才堪通判者, 或詔翰林學士及常參官舉京官、幕職、州縣正員堪 升朝者;藩鎮奏掌書記多越資敘,則詔歷兩任有文 學方得奏。又令諸道節度、觀察使於部內亦選才識 優茂、德行敦篤者各二人,防禦、團練使各舉一人,遣 詣闕觀其器業而進用焉。凡被舉擢官,於《誥命》署舉 主姓名,他日不如舉狀,則連坐之。

建隆四年,禁「藩鎮越資奏舉。」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自前 藩鎮多奏初官人為掌書記,頗越資序。自今歷兩任 有文學者,方得奏舉。」

乾德二年詔翰林舉藩郡通判

按:《宋史太祖本紀》,「乾德二年秋七月辛卯,詔翰林學 士陶穀、竇儀等舉堪為藩郡通判者各一人,不當者 連坐。」

按,《文獻通考》:「乾德二年,詔翰林學士等四十二人,各 舉才堪通判者各一人。又詔吏部南曹以人才可副 升擢者送中書門下引驗以聞。」上慮銓衡止憑資歷, 或英才沈於下僚故也。

乾德五年,詔「舉常參官及官吏才德優異者。」

按《宋史太祖本紀》:「五年三月甲辰,詔翰林學士常參 官於幕職州縣及京官內各舉堪任常參官者一人, 不當者連坐。乙巳,詔諸路道舉部內官吏才德優異 者。」

開寶三年詔舉孝悌彰聞德行純茂者

按《宋史太祖本紀》,「開寶三年春正月辛酉,詔民五千 戶舉孝悌彰聞德行純茂者一人,奇才異行不拘此 限,里閭郡國遞審,連署以聞,仍為治裝詣闕。」

開寶六年十一月癸丑,詔「常參官進士及第者,各舉 文學一人。」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詔轉運使察舉官吏授以知縣按宋史太宗本紀太平興國六年二月癸丑詔諸路轉運使察官吏賢否以聞

按:《文獻通考》:「太平興國六年,令諸路轉運使下所屬 州府令長吏擇見任判司簿尉之清廉明幹者,具以 名聞,當驛召引對,授以知縣之任。」

雍熙二年詔舉京官幕職州縣中可升朝者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雍熙二年,令 翰林學士、兩省、御史臺、尚書省官,各於京官、幕職、州 縣中舉可升朝者一人。

雍熙四年,詔「各路轉運使及州郡長吏不得擅舉人 充部內官。」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曰:「進 賢推士,當務至公,行爵出祿,固無虛授,苟畢得其才 實,亦何恡於寵章近者諸處奏薦,多涉親黨,既非得 舉,徒啟倖門,將塞津磎,宜行告諭,自今諸路轉運使 及州郡長吏,並不得擅舉人充部內官,其有闕員,即 時具奏。」

端拱四年定舉主賞罰例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端拱四年,令 內外官所保舉人,有變節踰濫者,舉主自首,原其罪。 上勵精求治,聽政之暇,因索兩省兩制清望官名籍, 問朝士有德望者悉令舉官,仍令自今中外官所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