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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9 (1700-1725).djvu/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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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職、令錄,方許舉薦改官。

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元年夏四月癸酉,罷十科舉 士法。 按《選舉志》:元年,右司諫朱勃言,「選人初受任, 雖能法,未得舉為京官,而有挾權善請求者,職官縣 令舉員既足,又併改官舉員求之。」詔歷任通及三考 而資序已入幕職令錄,方許舉之改官。

紹聖二年,詔「舉才行堪備任使及為御史者。」

按《宋史哲宗本紀》:「二年夏四月,詔許將等七人不限 資格,各舉才行堪備任使者二人。十二月,令翰林學 士蔡京、御史中丞黃履各舉御史二人。」

紹聖四年,詔舉監察御史及監御史。

按《宋史哲宗本紀》:「四年六月丙申,詔翰林學士、吏部 尚書各舉監察御史二人。十一月丁卯,詔諫議大夫 以上各舉監察御史一人。」

元符元年詔群臣各舉所知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符元年八月丁亥,詔侍從中書 舍人以上各舉所知二人,權侍郎以上舉一人。 元符二年二月甲戌朔,令監司舉本路學行優異者 各二人。」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徽宗崇寧元年詔群臣各舉所知

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元年二月戊戌,詔士有懷抱 道德久沉下僚,及學行兼備,可勵風俗者,待制以上 各舉所知二人。五月辛未,詔待制以上舉能吏各二 人。六月甲子,詔諸路州縣官有治績最著者,許監司 帥臣各舉一人。癸未,詔監司、帥臣於本路小使臣以 上及親民官內,有智謀勇果可備將帥者,各舉一人。」 崇寧二年。夏四月甲寅。詔侍從官各舉所知二人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大觀二年三月詔監司歲舉所部郡守二人縣令四人赴三省審察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三年冬十一月己亥詔有官人許舉八行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宣和二年八月乙未詔監司所舉守令非其人或廢法不舉令廉訪使者封之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宣和六年十二月丁未,詔「內外侍從以上各舉所知 二人。」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宣和七年,詔「舉將校有才略、守令有政績者。」

按《宋史徽宗本紀》:「七年五月丁亥,詔諸路帥臣舉將 校有才略者,監司舉守令有政績者,歲各三人。」

欽宗靖康元年詔舉堪充將帥者復詔宰執不得薦舉臺諫官

按《宋史欽宗本紀》,靖康元年「正月,詔從官舉文武臣 僚堪充將帥有膽勇者。夏四月壬戌,詔親擢臺諫官 宰執勿得薦舉,著為令。甲子,令在京監察御史、在外 監司、郡守及路分鈐轄以上,舉曾經邊任或有武勇 可以統眾出戰者二員。乙丑,詔三衙并諸路帥司各 舉諳練邊事,智勇過人,并豪俊奇傑眾所推服,堪充 統制將領者各五名。」五月壬辰,詔天下舉習武藝兵 書者。六月戊戌,令中外舉文武官才堪將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