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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9 (1700-1725).djvu/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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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薦者眾,命內外大臣所舉統制、統領官各遷一秩, 將官以下所舉者,令兩府籍記。又按志,右正言何 溥言,「比命侍從薦舉縣令,如聞選人不可授大邑,止 籍記姓名。夫論人才,不拘資格,豈堪為縣令而有小 大之別乎?今所舉者才也,非官也。願無拘劇易,早與 選除。歲一行之,十年之後,天下多賢令矣。」乃詔薦舉 守、令,遇見闕依次除授;如已授差遣者,任滿取旨。帝 謂輔臣曰:「朕有一《人材簿》,臣下有所薦揚,退則記其 姓名,遇有選用,搜而得之,無不適當。」

孝宗隆興元年春正月立武臣薦舉格三月己酉立選人減舉主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按《選舉志》:孝宗嘗命內外 選在任閑居待次官,舉可任監司郡守之人,以資序 分二等,一見今可任,一將來可任,注籍於三省,仍作 圖進呈,以憑除擢。又以「武選之眾,拔擢未廣,立謀略 沉雄,可任大計;寬猛適宜,可使御眾;臨陣驍勇,可鼓 士氣;威信有聞,可守邊郡,思智精巧,可治器械。凡五 等」科目:「令曾歷軍功觀察使以上,各舉二人。其通習 典章,可掌朝儀;練達民事,可任郡寄;諳曉財計,可裕 民力;持身廉潔,可律貪鄙;詞辯不屈,可備奉使。五等 令,非軍功觀察使以上舉之,並隨類指陳實跡,毋得 別撰褒詞。」

隆興二年閏十一月,詔臺諫、侍從、兩省官舉楚、廬、滁、 濠四州守臣。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元年詔舉宗室及堪監司郡守守邊者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元年冬十月乙未,詔侍從各 舉所知宗室一二人。十二月辛卯,詔侍從、臺諫、兩省 舉堪監司郡守者各一人,三衙知閤舉材武可守邊 者一人。」

乾道二年,裁定薦舉條式,詔「舉知縣、縣令。」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三月戊午,殿中侍御史王伯 庠請裁定奏薦。詔三省臺諫集議,具條式以聞。九月 甲子,詔監司各舉部內知縣、縣令二三人,守臣各舉 屬縣一二人。」

乾道三年,減內外薦舉官員數。詔「舉堪郎官、寺、監司、 郡守者。」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秋七月己亥,立薦舉改官額。 冬十月庚子,定內外薦舉改官人歲額。十一月辛巳。 詔侍從兩省、臺諫、卿監、郎官舉堪郎官、寺監司、郡守 者。按《選舉志》:三年,禮部尚書趙雄請令侍從、臺諫、 兩省於知縣資序以上,歲薦堪充郡守,通判資序以 上,歲薦監司,仍用漢朝雜舉之制,三省詳加考察。詔 如所請,仍不以內外雜舉,歲各五人,保舉官及五員 以上列銜共奏。帝曰:「薦舉本欲得人,又恐干請,反長 奔競。」龔茂良言:「三代良法,亦不免於弊。今欲精選監 司、郡守,非薦舉何由知之?」帝曰:「若今雜舉,則雖眾論 僉允,又經中書考察而後除授,亦博采遴選之道也。」 吏部請武舉軍班、武藝、特奏名出身并「任巡檢、駐泊 監押、知砦,比附《文臣關升條令》,並實歷六考,有舉主 四人,內監司一人聽關升。親民正副將兩任,有舉主 二人,內一人監司亦與關升。」凡升副將,視文臣初任 通判資序;再關升正將,視文臣次任通判資序;《關升》 路分副都監,視文臣初任知州資序;小郡州鈐轄,視 文臣次任知州資序。孝宗以歲舉京官數濫,於是內 外薦舉改官員數,「六部寺監長貳、戶部右曹郎官等, 三分減一,禮部、國子監長貳如上條外,又減半,前宰 執歲各減二員,諸道轉運、提刑、提舉常平茶鹽學事 司、總領茶馬鑄錢司、安撫制置司及諸路州軍,並四 分減一」,通籍之數彌省矣。

乾道 年,詔「都統制歲舉武臣,臨戰不用命,併坐舉 主。」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乾道以後,又選 大將之家能世其武勇者,武舉及第,武藝絕倫可為 將佐者。會廷臣言曰:「方今國家之兵,東至淮海,西至 川蜀,殆百餘萬,其間可為將帥者,不在其上,則在其 下,而朝廷未知振其氣、表其才也。今文臣有三人舉 主,則為之循資再任,五人則為之改秩,而武臣無有 焉。古語曰:『三辰不軌,擢士為相;蠻夷不恭,拔卒為將』。 宜令都統制視監司者,歲舉武臣二人;視郡守者,歲 舉一人。以智勇俱全為上,善撫士卒、專有膽勇者次 之。不拘將校士卒,優以獎擢。被舉人有臨戰不用命 者,與文臣犯入己贓者同,併坐舉主。」帝可其奏,仍著 為法。

乾道六年,詔定「舉守令失實罪。」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閏五月「壬午,詔監司、帥臣舉 守令贓否失實,依舉清要官法定罪。」

乾道七年。詔舉任刑獄錢糓及有知略任吏能者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夏四月己巳。詔侍從臺諫兩 省官。舉任刑獄錢糓。及有知略吏能者各二人。

淳熙元年秋七月戊子詔舉廉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