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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0 (1700-1725).djvu/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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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鎖宿內中書,往來不便,請祇用當司印。」從之。

後晉

高祖天福四年敕權停貢舉

按《五代史晉高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福四 年六月敕:「尚書禮部,歷代懸科,為時取士。任使貴期 於稱職,彙羅每慮於遺才。其如銓司注官,員闕有限; 貢闈考第,人數不常。雖大朝務廣於選求,而常調頗 聞於淹滯。每候一闕,或經累年,遂令羈旅之人,多起 怨咨之論。將令通濟,須識從權,庶幾進取之流,更勵 專勤之業。其《貢舉公事》,宜權停一年。」

天福五年。敕停各項筵宴及《明經》等科。

按《五代史晉高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福五 年三月詔及第舉人與主司選勝筵宴。及中書舍人 靸鞋接見舉人兼兵部禮部引人過堂之日,幕次酒 食會客。悉宜廢之。四月禮部侍郎張允奏曰:明君側 席,雖切旁求;貢士觀光,豈宜濫進。竊窺前代未設諸 科。始以明經俾升高第。自有《九經》《五經》之後及《三禮》 《三傳》已來,孝廉之科,遂因循而不廢;縉紳之士,亦緘 默而無言,以至相承,未能改作。每歲明經一科,少至 五百已上,多及一千有餘。舉人如是繁多,試官豈能 精當?況此等多不究義,唯攻帖書,文理既不甚通,名 第豈可妄與?且當年登科者不少,相次起選者甚多, 州縣之間,必無貢闕,輦轂之下,須有稽「留。怨嗟自此 而興,謗讟因茲而起。但令廣場大啟,諸科並有明經 者,悉包於《九經》。五經之中,無出於《三禮》。三傳之內。若 無釐革,恐未便宜。其明經一科,伏請停廢。」敕:明經、宏 詞拔萃、明筭、道舉百篇等科並停。

天福六年,敕「優與《明法科》處分。」

按《五代史晉高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福六 年五月敕。「明法一科。今後宜令五選集合格注官。因。 仍優與處分。」

天福七年。敕「與諸色進策人選賜有差。」

按《五代史晉高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七年五 月敕:「應諸色進策人等,皆抱材能,方來投獻,宜加明 試,俾盡臧謀。起今後應進策條,中書奏覆敕下。其進 策人委門下省試策三道,仍定上中下三等。如是元 進策內有施行者,其所試策,或上或中者,委門下省 給與減選或出身優牒合格參選日,其試策上者,委 銓」司超壹資注擬;其試策中者,委銓司依資注擬。如 是所試策或上或中,元進策條,並不施行。所試策下, 元進策條內有施行者,其本官並仰量與恩賜發遣。 若或所試策下,所進策條,並不施行,便仰曉示發遣, 不得再有投進。餘並准前後敕文處分。

出帝開運元年復明經科進士仍以夜試并嚴懷藏書冊之禁

按《五代史晉出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開運元 年八月詔曰:「明經之科,前代所設。蓋期取士,良謂通 規。爰自近年,暫從停廢,損益之機未見,牢籠之義全 虧。將闡斯文,宜依舊貫,庶臻至理,用廣旁求。其明經 科今後復置。」十一月,工部尚書、權知貢舉竇貞固奏: 「進士考試雜文,及與諸科舉人入策。歷代已來,皆以 三」條燭盡為限。長興二年,改令晝試。伏以懸科取士, 有國常規,沿革之道雖殊,公共之情難失。若使就試 兩廊之下,揮毫短景之中,視晷刻而惟畏稽遲,演詞 藻而難求妍麗,未見觀光之美,但同款答之由。既非 師古之規,恐失取人之道。今於考試之時,准舊例以 三條燭為限。其進士并諸色舉貢人等,「有懷藏書冊 入院者,舊例扶出,不令就試。近年以來,雖見懷藏,多 是容縱。今欲振舉弛紊,明辨臧否,冀在必行,庶為定 式。」十二月,敕:「禮部貢院,自前考試進士,皆以三條燭 為限,并諸色舉人等,有懷藏書冊,不令就試,宜並准 舊施行。」

後周

太祖廣順 年禮部侍郎竇儀奏定科舉制

按《五代史周太祖本紀》,不載按《竇儀傳》:「周廣順初, 劉溫叟知貢舉,所取士有覆落者,加儀禮部侍郎,權 知貢舉。儀上言請依晉天福五年制,發明經童子科, 進士省卷,令納五軸以上,不得有神道碑誌之類。帖 經對義有三通為合格,卻復盡試。其落第者分為五 等,以詞理紕繆之甚者為第五等,殿五舉,其次為第 四,殿三舉,以次稍可者為第三、第二、第一等,並許次 年赴舉。其學究請併《周易》《尚書》為一科,各對墨義三 十道;《毛詩》依舊為一科,亦對墨義六十道。及第後,並 減為七。選集諸科舉人,第一場十否,殿五舉,第二、第 三場十否,三舉、二場內有九否,殿一舉,解試之官坐 其罪。進士請解,加試論一首,以五百言以上為準。」奏 可。

廣順二年,諸科改添「試義。」

按《五代史周太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二年二 月,禮部侍郎趙上交奏,「貢院諸科,今欲不試汎義口 義共十五道,改試墨義共十一道。」從之。又按《冊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