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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0 (1700-1725).djvu/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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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景德五年二月庚戌。詔貢舉人公 罪聽贖按《選舉志》。五年詔士曾預南省試者。犯公 罪聽贖罰。令禮部取前後詔令經久可行者。編為條 制。諸科三場內有十不進士。詞理紕繆者。各一人以 上。監試考試官從違制失論。幕職州縣官得代日殿 一選,京朝官降監場務,嘗監當則與遠地有三人則 監試,考試官亦從違制失論,幕職、州縣官衝替。京朝 官遠地監當有五人,則監試以下皆停見任舉送守 倅。諸科五十人以上,有一人十不即罰銅,與免殿選。 監當進士詞理紕繆,亦如之。

景德八年,始置「謄錄院,給進士第一人導從。」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八年始置謄錄 院,令封印官,封試卷付之集書吏錄,本監以內侍二 人。詔進士第一人,令金吾司給七人導從,德引兩節, 著為令。」

大中祥符元年敕舉服勤詞學經明行修者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玉海》,祥符元年四月十 四日,詔:「六科之建三道,疇咨草澤。劉若沖等四人應 賢良直言,才識兼茂,理道未精,特令甄獎;汪任等六 人文理無取,罷之。」十月二十五日癸丑,東封敕舉服 勤詞學、經明行修者如發解例。考試開封、兗各五十 人,鄆四十人,澶、濮各三十人。

大中祥符四年,詳定貢院條制。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大中祥符四年五 月二十七日己亥,學士晁迥等詳定禮部貢院條制, 試日禁張燭,預納書案。《開寶通禮義纂》改為「疏通」,六 為合格。

大中祥符五年,詔「錄奏、發解試題及寬挾書同保殿 舉之例。」

按:《宋史真宗本紀》:「五年二月庚戌,詔貢舉人。」

按《文獻通考》:「五年,上聞貢院監門官以諸科舉人挾 書為私,悉解衣閱視,失取士之體,亟令止之。又令貢 院錄諸州發解試題以聞,以將廷試,慮或重複,自是 用以為例。」先是,挾書赴試者,并同保人殿一舉。是歲, 試諸科,以挾書扶出者十八人,計同保九十三人,而 十二人當奏名,有司以聞,上特令赴殿試,乃詔禮部 裁定殿舉之制。禮部言:「諸科懷挾書策,比對義十不 詞理紕繆者,情理稍輕。其進士所挾,未必全是所試 文字。請自今挾書犯者,依條殿舉。其同保殿舉指揮, 更不施行。」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