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0 (1700-1725).djvu/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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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殺其制度,罷御史大夫以下官。」

武帝   年詔王侯不得擅補二千石以上吏其州郡佐吏聽刺史太守自辟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武帝詔,「凡王 侯吏職秩二千石者,不得擅補。其州郡佐吏,自別駕 長史以下,皆刺史太守自辟,歷代因而不革。」

後漢

安帝元初六年詔選補令長丞尉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元初六年「二月壬子,詔三府選 掾屬高第能惠利牧養者各五人,光祿勳與中郎將 選孝廉郎寬博有謀,清白行高者五十人,出補令長 丞尉。」

靈帝   年州設從事史十二人皆自辟除

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孝靈帝時, 州從事史十二人,皆州自辟除,通為百石。

順帝昇明三年春正月丁巳詔太傅府依舊辟召

按:《宋書順帝本紀》云云。

北魏

太武帝神麚三年詔聽邊遠辟召軍國官屬

按《魏書太武本紀》:神麚三年「秋七月己亥,詔曰:昔太 祖撥亂,制度草創,太宗因循,未遑改作,軍國官屬,至 乃闕然。今諸征鎮將軍王公仗節邊遠者,聽開府辟 召,其次增置吏員。」

宣武帝景明二年詔蠲省州府佐史

按:《魏書宣武本紀》:景明二年三月壬戌,詔曰:「治尚簡 靜,任貴應事。州府佐史,除板稍多,方成損敝,無益政 道。又京師百司,僚局殷雜,官有閒長者,亦同此例。苟 非稱要,悉從蠲省。」

北周

後周時。刺史僚佐。州吏則自署府官。則命於朝廷 按《周書》。不載按《文獻通考》云云。

文帝開皇二年罷辟署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隋文帝時,牛 弘為吏部尚書,高搆為侍郎,最為稱職。當時之制,尚 書舉其大者,侍郎銓其小者,則六部以下官吏,咸吏 部所掌。自是海內一命以上之官,州郡無復辟署矣。」 按《日知錄》,「隋文帝開皇二年,罷辟署。」

太祖建隆四年詔藩鎮循資奏辟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建隆四年詔: 「自前藩鎮多奏初官人為掌書記,頗越資序。自今歷 兩任有文學者,方得奏舉。」

太宗雍熙四年詔罷私辟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燕翼貽謀錄》:國初州郡 官屬,皆長吏自行奏辟,姓名未聞於朝,已先莅職,洎 至命下,則已莅月日皆為考任,大抵皆其宗族親戚 也。太宗雍熙四年八月乙未,詔曰:「諸處奏薦,多是親 黨,既傷公道,徒啟倖門,今後如有員闕處,當以狀聞。」 自後奏辟不敢私於親戚,或犯此令者,人皆得而指 摘之,稍知所畏忌矣。

神宗熙寧  年罷辟署歸吏部其許自辟者皆須特命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神宗熙寧間, 內外小職任長吏。舊得奏舉者悉罷,一歸吏部,以為 選闕。已而銓法所授,才與職多不相當,遂又即選闕 取其不可專以法注者,仍許辟置,然亦罕矣。至要司 劇任或創有興建,長吏欲得其所親信者與相協濟, 則往往特命許之。於是辟置亦不能全廢也。時開封 府許自辟其府曹官,自餘如東、西審官、三班、流內銓 主簿,陜西湖城鎮等監官,發運、轉運司管幹文字及 掌機宜文字。

元豐四年三月乙未詔在京官毋舉辟執政有服親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 年,許諸司自辟。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元豐中,三司 「在京倉庫、御廚、宅宅務、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 蕃部司幹當公事及差使使臣並川路買茶起綱場 監官之類,並許自辟,不從吏部注擬。」

徽宗大觀二年罷諸路辟署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大觀二年詔: 「祖宗消革五代辟置,自一命以上非王命不除。自今 諸路毋得直牒差官及以待闕得替官權。」

政和六年准各路辟置無人者從吏部用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政和六年,吏 部侍郎朝粹彥言,「三年患官久闕則乏事,嘗詔見官 若當終更已及三月,或創闕及非次闕,而經三季無 辟牘來上,則不俟長吏奏報,吏部竟自用闕,有明命 矣。今奏舉闕如防河、捕盜、搉鹽三路沿邊掌兵,欲俟 所委舉官自列,無人乃從吏部用闕。」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