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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0 (1700-1725).djvu/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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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進士有甲、乙二科。自武德以來,明經惟有丁第,進 士惟乙科而已。先試之期,命舉人謁於先師,有司卜 日宿,張於國學,宰輔以下皆會而觀焉,博集群議,講 論而退之禮部。閱試之日,皆嚴設兵衛,薦棘圍之,搜 索衣服,譏訶出入,以防假濫焉。其進士大抵千人,得 第者百一二;明經倍之,得第者十一二。其制詔舉人 不有常科,皆標其目而搜揚之。試之日,或有殿廷,天 子親臨觀之。試已,糊其名於中考之文,策高者特授 以美官,其次與出身。開元以後,四海晏清,士無賢不 肖,恥不以文章達。其應詔而舉者,多則二千人,少猶 不減千「人,所收百纔有一。」

按《冊府元龜》十一載:七月,舉人帖及口試,並宜對眾 考定,便唱通否。十二月敕:「禮部舉人,比來試人,頗非 允當,帖經首尾,不出前後,復取者也之乎」,頗相類之 處。下帖為弊已久,須是釐革。禮部起請每帖前後各 出一行,相類之處,並不須帖。

天寶十二載,道舉停老子,加《周易》。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天寶十四載,更定《明經進士帖試格》。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四載二月, 「明經、進士帖,經並減半,雜文及策皆須粗通。仍永為 常式。」

肅宗乾元元年更定明經進士試法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乾元元年四 月詔曰:「國子監學生明經法帖策口試各十,並通四 已上,進士通三,與及第,鄉貢、明經准常式。」

代宗廣德元年楊綰上貢舉條目敕與舊法兼行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廣德元年七 月,禮部侍郎楊綰上貢舉條目曰:「孝廉舉人請取精 通一經,每經問義二十條,皆須旁通諸義,深識微言, 試策三道,每日問一道,問古今理體,取堪行用者。經 義及策全通為上第,望付吏部,便與官;義通七、策通 二,為中第,與出身,下第者罷之。《論語》《孝經》,聖人深旨; 《孟子》儒門之達者,望兼習此三者為一經,其試如上。」 先取在家有孝義廉恥謙恭之行,好學不倦,精通經 義,并堪對策者,縣令徵於鄉里,送名於州,刺史與曹 官對試,以其通者送省。既是貢士,刺史縣令不得以 部人待之,加其禮數,隨朝集使以十月二十五日到 省。其鄉飲酒及至上都朝見,并謁先師,「並依舊式。又 以寇難之故,衣冠多去故鄉,所居必聞,才行斯在,望 許所在州縣,且舉所諳知者。秀才舉人,准舊格惟試 方略策五條。望令精通《五經》,每經准孝廉例,問義二 十條,對策五條,每日試一道,全通為上第,送中書門 下,超與處分;十條通七策通四為中第,送吏部與官。 下者罷之。」又國子監舉「人,亦請每歲本業博士推擇 才行,送名與祭酒,依鄉貢例試通者送省。舉人自縣 至州,皆不得輒自陳牒。比來有到狀、保辨、停牒等,請 並停。明法舉人,望付刑部考試。」疏入,帝問翰林學士, 「或以進士、明經行來頗久,不可頓令改業。」遂敕與舊 法兼行。

德宗建中二年禮部試士以箴論表贊代詩賦仍試策三道兼令錄問義於紙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先是,進士試詩 賦及時務策五道,明經策三道。建中二年,中書舍人 趙贊權知貢舉,乃以箴論表贊代詩賦,而皆試策三 道。」

按《冊府元龜》,建中二年二月,中書門下奏:「准制,崇元 館學生試日,減策一道者。其崇元館附學官見任者, 既同行事,例合霑恩。惟策一道,不可更減大義兩條。」 從之。六月,敕孝廉科宜停。十月,趙贊奏以箴、論、表、贊 代詩賦,仍各試策三道,應口問大義。明經人。明經之 目,義以為先。比來相承,惟務習帖,至於義理,少有能 通。經術寖衰,莫不由此。今若頓取大義,恐全少其人, 欲且因循,又無以勸學。請約舉司舊例,稍示考義之 難。承前問義,不形文字,落第之後,喧競者多。臣今請 以所問,錄於紙上,各令直書其義,不假文言。既與策 有殊,又事堪徵證。憑此取舍,庶歸至公。如有義策全 通者,《五經》舉人,請准廣德元年七月敕:「超與處分,明 經請減兩選。伏請每歲甄獎,不過數人,庶使經術漸 興,人知敦本。敕旨。明經義策全通者,令所司具名聞 奏,續商量處分。」餘依。

建中三年,定「散官應舉、陳狀、進納、告身及第後超選 之例。」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三年四月敕 禮部:「應進士舉人等,自今以後,如有試官,并不合選, 并諸色出身人有應舉者,先於舉司陳狀,准例考試。 如才堪及第者,送名中書門下,重加考覆,如實才堪, 即令所司進納告身,注毀官申,准例與及第,至選日 仍稍優與處分。其正員官不在舉限。」

貞元二年詔習開元禮者舉同一經例明經習律以代爾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