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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4 (1700-1725).djvu/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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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奏者有廢疾,或嘗犯私罪至徒,或不肖難任從仕, 許越奏其次。至是,始刪去「格令長幼為序」四字。 元祐三年,太皇太后詔親屬恩澤皆四分減一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年定宰臣執 政初遇郊,許奏本宗異姓親各一人,次遇郊奏數如 初。願用其恩與有官人,則許轉官,并循資或乞差遣。 惟不得轉入朝官,循入支掌。應奏承務郎、殿直以上, 許換升一任,不得升入通判。餘官三遇郊許奏有官 人。舊制,應奏兩人止者,次郊止許奏有官人,其後遇 郊更合補廕者,並準此為間隔之次。已致仕而遇大 禮應奏補者,再奏而止。宣仁太皇太后諭輔臣曰:「近 己裁減入流,本家恩澤宜減四分之一。」呂公著等曰: 「陛下臨朝同聽斷,本殿恩澤,自不當限數。先來所定, 止與皇太后同等,豈可更損?」宣仁曰:「裁減恩澤,凡自 上而始,則均一矣。」乃詔曰:「官冗之患,實極於今。苟非 裁入流之數,無以清取士之源。吾以眇身,率先天下, 今後每遇聖節、大禮、生辰,合得親屬恩澤,並四分減 一,皇太后、皇太妃同之。」按《上官均傳》,均為監察御 史,言官冗之弊,請罷粟補吏,減任子員,節特奏名之 濫,增攝官「之舉數,抑胥史之幸進,以清入仕之源。」詔 有司議。久之,不能有所省,復疏言:「今會議之臣,畏世 俗之譏評,不計朝廷之利害,閔鄙耄之不進,不思才 者之閑滯,非策之善也。」因請對,力陳之。宣仁后曰:「當 從我家始。」乃自后屬而下至大夫,悉裁其數。

元祐五年,定親王女郡主廕補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元祐五年。定親 王女郡主廕補法,遇大禮許奏親屬一人。所生子仍 與右班殿直,兩遇奏子或孫與奉職。即用奏子孫恩 迴授外服親之夫及夫之有服親者。有官人轉一官, 毋得升朝,選人循一資,無官者與借職,須期以下親 乃得奏。吏部言:「皇太妃遇大禮以應奏恩與其親屬, 而」服行不應法,詔用皇后緦麻女之子為比,補借職。 舊法,母后之家十年一奏門客,而太妃未有法。紹聖 初,詔皇太妃用興龍節奏親屬恩,迴授門客。自是,太 后每及八年,太妃十年奏門客一名與假承務郎,許 參選。如年數未及,凡恩皆毋回授。

元符 年定命婦宗室奏廕之例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元符後命婦生 皇子,許依大禮奏有服親三品以上三人,宗室緦麻 親許視異姓廕孫。」

徽宗政和 年尚書省定任子回授格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廕補異姓,惟 執政得奏。如簽書樞密院事,雖依執政法,而所廕即 不理選限,後因轉官礙止法者,許回授未仕子孫,而 貪冒者又請回授異姓。有司每沮止之,然亦多御筆 許特補。政和間,尚書省定回授格,謂無官可轉、或可 轉而官高不欲轉、或事大而功效顯著為一格,許奏 補。「《內外白身有服》親;官有止法不可轉;功績次著」為 一格,「許奏本宗白身袒免親;官不甚高而功績大」為 一格,「許奏《本宗白身有服》親;官不甚高、功不甚大」為 一格,而分為三,一與《內外有官有服》親,一與《有官有 服本宗親》,一與有官有服者之子孫,凡為六等。

宣和二年以廕補多濫立限年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宣和二年。殿中 侍御史張汝舟言。「今法所該補奏與先朝同。昔之官 至大夫。歷官不下三五十年。而今閱三五年有已至 大夫者矣。諸翼將軍至武翼郎。須出官三十年方許 奏補。今文武官奏補未嘗限年。此太濫也。至若中大 夫以下及武功武翼大夫。已永致仕。而不及受敕。乃 格其恩,於是有身謝而未受敕者,其家或至匿哀須 限,然不及親受而不與霑恩者多矣,此太吝也。欲自 今中大夫至帶職朝奉郎以上,雖遇郊恩,入官不及 二十年,皆未許廕補。雖已經奏薦,再遇郊恩,年仍未 及者,亦寢其奏,庶抑其濫。至於文武官及大夫以上, 嘗求休致而身謝在出敕前,欲並許奏廕,以補其不 及。尚書省文武官致仕,雖不及受敕,若無曾受廕人, 自有遺表恩。又寺監長貳至開封少尹,係用職事廕 補,不合限年餘。」從之。

宣和七年,定待制以上限年任子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七年十一月庚午,詔「無出身待制 以上,年及三十,通歷任,滿十歲,乃許任子。」按此詔又載於欽宗

靖康元年五月辛未,查徽宗以是年十二月禪位于欽宗,則距靖康元年五月纔五月耳,欽宗不應又申飭也。故後條不復再錄。

欽宗靖康元年詔非法回授及特許者毋錄用

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崇寧以來,類多 泛賞。如曰「應奉有勞、獻頌可采、職事修舉、特受特轉 者,皆無事狀可名,而直以與之。」孟昌齡、朱勔父子、童 貫、梁師成、李邦彥等凡所請求,皆有定價,故不三五 年,選人有至正郎或員外帶職小使臣至正副使,或 入遙郡橫行者。而蔡京拔用從官,不論途轍,一言合 意,即日持橐,又優堂吏,往往至中奉大夫,或換防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