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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7 (1700-1725).djvu/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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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貨志序》
遼史

「契丹舊俗,其富以馬,其彊以兵。縱馬於野,㢮兵於民。 有事而戰,彉騎介夫,卯命辰集,馬逐水草,人仰湩酪, 挽強射生,以給日用,糗糧芻茭,道在是矣。」以是制勝, 所向無前。及其有國,內建宗廟朝廷,外置郡縣牧守, 制度日增,經費日廣,上下相師,服御浸盛,而食貨之 用,斯為急矣。於是五京及長春、遼西、平州置鹽鐵轉 運、度支錢帛諸司,以掌出納。其制數差等,雖不可悉, 而大要散見舊史,若「農穀、租賦、鹽鐵、貿易、坑冶、泉幣、 群牧,逐類採摭,緝而為篇,以存一代食貨之略。」

《食貨志後序》
同前

「夫冀北宜馬,海濱宜鹽,無以議為。遼地半沙磧,三時 多寒,春秋耕穫及其時,黍稌高下因其地,蓋不得與 中土同矣。然而遼自初年,農穀充羨,振饑恤難,用不 少靳,旁及鄰國,沛然有餘,果何道而致其利歟?」此無 他,勸課得人,規措有法故也。世之論錢幣者,𢘆患其 重滯之難致,鼓鑄之弗給也,於是楮幣權宜之法興 焉。西北之通舟楫,比之東南,十纔一二。遼之方盛,貨 泉流衍,國用以殷,給戍賞征,賜與億萬,未聞有所謂 楮幣也,又何道而致其便歟?此無他,舊儲新鑄,並聽 民用故也。《孟子》曰:「周于利者,凶年不能殺人力。」苟至 一夫,猶足以勝時災,況為國乎?以是知善謀國者,有 道以制天時地利之宜,無往而不遂其志。食莫大於 穀。貨莫大於錢。特《志》二者。以表遼初用事之臣。亦善 裕其國者矣。

《食貨志序》
金·史

國之有食貨,猶人之有飲食也。人非飲食不生,國非 食貨不立。然燧人、庖犧能為飲食之道以教人,而不 能使人無飲食之疾;三王能為食貨之政以遺後世, 而不能使後世無食貨之弊。惟善養生者,如不欲食 啖,而飲食自不闕焉,故能適饑飽之宜,可以疾少而 長壽。善裕國者,初不事貨殖,而食貨自不乏焉,故能 「制豐約之節,可以弊少而長治。」金於食貨,其立法也 周,其取民也審。太祖肇造,減遼租稅,規模遠矣。熙宗、 海陵之世,風氣日開,兼務遠略,君臣講求財用之制, 切切然以是為先務。「雖以世宗之賢,儲積之志,曷嘗 一日而忘之。章宗彌文蝟興,邊費亦廣,食貨之議,不 容不急。宣宗南遷,國土日蹙,汙池數」罟,往往而然。攷 其立國以來,所謂食貨之法,犖犖大者曰租稅、銅錢、 交鈔,三者而已。三者之法,數變而數窮。官田曰租,私 田曰稅。租稅之外,算其田園、屋舍、車馬、牛羊樹藝之 數及其藏鏹多寡,徵錢曰「物力。」物力之徵,上自公卿 大夫,下逮民庶,無苟免者。近臣出使外國,歸必增物 力錢,以其受饋遺也。猛安謀克戶又有所謂「牛頭稅」 者,宰臣有納此稅,庭陛間諮及其增減,則州縣徵求 於小民,蓋可知矣。故物力之外,又有鋪馬、軍須、輸庸、 司吏、河夫、桑皮、故紙等錢,名目瑣細,不可殫述。其為 戶有數等,有課役戶、不課役戶、本戶、雜戶、正戶、監戶、 官戶、奴婢戶、二稅戶,有司始以三年一籍,後變為通 檢,又為推排。凡戶隸州縣者,與隸猛安謀克,其輸納 高下,又各不同。法之初行,唯恐不密,言事者謂其厲 民,即命罷之。罷之未久,會計者告用乏,又即舉行。其 罷也,志以便民,而民未見德。其行也,志以足用,而用 不加饒。一時君臣節用之言,不絕告誡。嘗自計其國 用,數亦浩瀚,若足支歷年者。郡縣稍遇歲「祲,又遽不 足,竟莫詰其故焉。至於銅錢交鈔」之弊,蓋有甚者。初 用遼、宋舊錢,雖劉豫所鑄,豫廢亦兼用之。正隆而降, 始議鼓鑄,民間禁銅,甚至銅不給用,漸興窯冶。凡產 銅地脈,遣吏境內訪察無遺,且及外界而民用銅器 不可闕者,皆造於官而鬻之。既而官不勝煩,民不勝 病,乃聽民冶銅造器,而官「為立價以售,此銅法之變 也。若錢法之變,則鼓鑄未廣,斂散無方,已見壅滯。」初 恐官庫多積,錢不及民,立法廣布。繼恐民多匿錢,乃 設存留之限,開告訐之路,犯者繩以重罰,卒莫能禁。 州縣錢艱,民間自鑄私錢,苦惡特甚,乃以官錢五百 易其一千,其策愈下。及改鑄大錢,所準加重,百計流 通,卒莫獲效。濟以鐵錢,鐵不可用,權以交鈔,錢重鈔 輕,相去懸絕,物價騰踊,鈔至不行;權以銀貨,銀弊又 滋。捄亦無策。遂罷銅錢,專用交鈔、銀貨。然而二者之 弊,乃甚於錢:「在官利於用大鈔,而大鈔出多,民益見 輕;在私利於得小鈔,而小鈔入多,國亦無補。」於是禁 官不得用大鈔。已而恐民用銀而不用鈔,則又責民 以鈔納官,以示必用。先造二十貫至百貫例,後造二 百貫至千貫例,先後輕重不倫,民益眩惑。及不得已, 則限以年數,限以地方,公私受納,限以分數。由是民 疑日深。其間易交鈔為寶券。寶券未久,更作通寶,準 銀并用;通寶未久,復作寶泉;寶泉未久,織綾印鈔,名 曰《珍貨》;珍貨未久,復作寶會。汔無定制,而金祚訖矣。 歷觀自古,財聚民散,以至亡國,若「鹿臺」、「鉅橋」之類,不 足論也。其國亡財匱,比比有之,而國用之屈,未有若 金季之甚者。金之為政,常有卹民之志,而不能已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