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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1 (1700-1725).djvu/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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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錄》:治地,古先王之治地也,無棄地而亦不盡地。 田閒之涂,九軌有餘道矣,遺山澤之分,秋水多得,有 所休息,有餘水矣,是以功易立而難壞。年計不足而 世計有餘。後之人一以急迫之心為之,商鞅決裂阡 陌,而中原之疆理蕩然。宋政和以後,圍湖占江,而東 南之水利亦塞,於是十年之中,荒恆六七,而較其所 得,反不及於前人。子曰:「無欲速,無見小利。」夫欲行井 地之法,則必自此二言始矣。

斗、斛、丈、尺。今北方之土地,有以二百四十步為畝者, 有以三百六十步為畝者,有以七百二十步為畝者。 其步弓有以五尺為步,有以六尺、七尺、八尺為步,此 之謂工不信度者也。夫法不一則民巧生有。王者起 同權量而正經界,其先務矣。《後漢書》,「建武十五年,詔 下州郡簡覈墾田頃畝及戶口年紀。河南尹張伋及」 諸郡守十餘人,坐度田不實,下獄死。而《隋書》「趙煚為 冀州刺史,為銅斗鐵尺,置之於肆,百姓便之。上聞,令 頒之天下,以為常法。」儻亦可行於今日者乎?

地畝大小,以近郭為上地,遠之為中地、下地。蓋自金 元之末,城邑丘墟,人民稀少,先耕者近郭。近郭,洪武 之冊田也,後墾者遠郊,遠郊,繼代之新科也,故重輕 殊也。 《廣平府志》曰:「地有大小之分者,以二百四十 步為畝,自古以來,未之有改也。由國初有奉旨開墾 永不起科者,有因洿下鹼薄而無糧者,今一概量出 作」數,是以元額地少而丈出之地反多。有司恐畝數 增多,取駭於上,而貽害於民,乃以大畝該小畝取合 元額之數,自是上行造報,則用大地以投黃冊;下行 徵派,則用小畝以取均平。是以各縣大地,有以小地 一畝八分折一畝遞增之至八畝以上折一畝,既因 其地之高下而為之差等,又皆合一縣「之丈地,投一 縣之元額,以敷一縣之糧科,而賦役由之以出,此後 人一時之權宜爾。」考之他郡,如河南八府,而懷慶地 獨小,糧獨重。開封三十四州縣,而杞地獨小,糧獨重。 蓋由元末未甚殘破,故獨重於他郡邑。天下初定,日 不暇給,度田之令,均丈之法有所不及詳,而中原之 地,彌望荊榛,亦無從按畝而圖之也。唐陸贄有言:「創 制之始,不務齊平。供應有煩簡之殊,牧守有能否之 異。所在徭賦,輕重相懸,所遣使臣,意見各異,計奏一 定,有加無除。此則致敝之端,古今一轍。而井地不均, 賦稅不平,固三百年於此矣。」故《東昌府志》言:「二州十 五縣,步尺參差,大小畝規畫不一,人得以意長短廣 狹其間。」而《大名府志》謂:「田賦必均而後可久,除沙茅 之地別籍外,請檄諸州縣長吏畫一而度之,以鈔准 尺,以尺准步,以步准畝,以畝准賦,倣江南魚鱗冊式 而編次之。舊所籍不齊之額悉罷去,而括其見存者 均攤於諸州縣之間,一切糧稅、馬草驛傳、均徭里甲 之類,率例視之以差數。百里之間,風土人煙同條共 貫矣。」則知均丈之議,前人已嘗著之,而今可通於天 下也。 《宋史》言:「宋時田制不立,甽畝轉易,丁口隱漏, 兼并冒偽,未嘗考按。」又言:「宣和中,李彥置局汝州,凡 民間美田,使他人投牒告陳,指為天荒。魯山闔縣盡 括為公田,焚民故券,使田主輸租,訴者輒加威刑。公 田既無二稅,轉運使亦不為奏除,悉均諸他州。」是則 經界之不正,賦稅之不均,有自宋已然者,又不獨金、 元之季矣。

後魏田制後魏雖起朔漠,據有中原,然其墾田均田 之制,有足為後世法者。景穆太子監國令曰:「《周書》言 任農以耕事貢九穀,任圃以樹事貢草木,任工以餘 材貢器物,任商以市事貢貨賄,任牧以畜事貢鳥獸, 任嬪以女事貢布帛,任衡以山事貢其材,任虞以澤 事貢其物。」乃令有司課幾內之民,使無牛者借人牛 以耕種,而為之芸田以償之。凡耕種二十二畝,而芸 七畝,大略以是為率。使民各標姓名於田首,以知其 勤惰。禁飲酒游戲者,於是墾田大增。高祖太和九年 十月丁未,詔曰:「朕承乾在位,十有五年,每覽先王之 典,經綸百氏,儲蓄既積,黎元永安。爰暨季葉,斯道陵 替,富強者并兼山澤,貧弱者望絕一廛,致令地有遺 利,民無餘財,或爭畝畔以亡軀,或因饑饉以棄業,而 欲天下太平,百姓豐足,安可得哉!今遣使者循行州 郡,與牧守均給天下之田,勸課農桑,興富民之本。其 制,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民年 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諸桑田不在還受 之限。男夫人給田二」十畝,課蒔;餘種桑五十樹,棗五 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限三 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於是有口分世業之制, 唐時猶沿之。嗟乎,人君欲留心民事,而創百世之規, 其亦運之掌上也已。宋林勳作《本政》之書,而陳同父 以為必有英雄特起之君,用於一變之後,豈非知言 之士哉。

開墾荒地。明初承元末大亂之後,山東、河南多是無 人之地。洪武中,詔有能開墾者即為己業,永不起科。 至正統中,流民聚居,詔令占籍。景泰六年六月丙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