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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1 (1700-1725).djvu/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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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常也。且比年兵興,兩淮之田租並復,至今未徵, 況沙田乎?」其事遂寢,時論是之。今吾國家平定江南, 以江淮舊為用兵之地,最加優恤,租稅甚輕。至於沙 田,聽民耕墾自便,今為樂土。愚嘗客居江淮,目擊其 事,輒為之贊云:「江上有田,總名曰沙。中開畎畝,外繞 蒹葭。耐經水旱,遠際雲霞。耕同陸土,橫亙水涯。內備 農具,傍汨魚杈。易勝畦埂。肥積。苔華普宜。稻秫可殖 桑麻。種則雜錯,收則倍加。潮生上溉,水夾分叉。澇須 浚港,旱或戽車。地為」末業,姓隨某家,三時力穡,多稼 逾秅,公私彼此,橫縱邇遐,租賦不常豐稔。惟嘉 元扈先生曰:「肥積苔華」,此四字弗輕誦過,是糞壤法 也。今濱湖人漉取苔華以當糞壅,甚肥,不可不知。王 君既作贊,而《糞壤篇》又不盡著其法,此為不精矣。余 讀農書,謂王君之詩,學勝農學,其農學絕不及苗好 謙、暢師文輩也。

又曰:「苔華壅田,惟濱湖之北者乃可。夏月苔乘風則 聚於北岸故也。」

田制部總論一

《商子》:

《來民》

地方百里者,山陵處什一,藪澤處什一,谿谷流水處 什一,都邑蹊道處什一,惡田處什一,良田處什四。 此食作夫五萬,其山陵谿谷藪澤,可以給其材;都邑 蹊道,足以處其民,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今秦之地 方千里者五,而穀土不能處二,田數不滿百萬,此人 不稱土也。

漢書

《食貨志》

聖王量能授事,四民陳力受職,故朝亡廢官,邑亡敖 民,地亡曠土。理民之道,地著為本,故「必建步立畝,正 其經界。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 三為井,井方一里,是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 畝。公田十畝,是為八百八十畝,餘二十畝,以為廬舍。」 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 齊同,力役生產可得而平也。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 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歲耕種者為不易上田, 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休二歲者為再易下田,三歲 更耕之。自爰其處,農民戶人已受田,其家眾男為餘 夫,亦以口受田,如比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當農夫 一人。此謂「平土可以為法」者也。若山林藪澤原陵淳 鹵之地,各以肥磽多少為差,有賦有稅,稅謂公田什 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

鹽鐵論

《未通》

御史曰:「古者制田,百步為畝。民井田而耕,什而籍一, 義先公而後己,民臣之職也。先帝哀憐百姓之愁苦, 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畝,率三十而稅一。 惰民不務田作,饑寒及己,固其理也。其不耕而欲播, 不種而欲獲,鹽鐵又何過乎?」

申鑒

《時事》

「諸侯不專封富人,名田踰限,富過公侯,是自封也。大 夫不專地,人賣買由己,是專地也。」或曰:「復井田與?」曰: 「否。專地非古也,井田非今也。」「然則如之何?」曰:「耕而勿 有,以俟制度可也。」

後漢仲長統昌言論

《損益篇》

「井田之變,豪人貨殖,館舍布於周郡,田畝連於方國。 身無半通青綸之命,而竊三辰龍章之服;不為編戶 一伍之長,而有千室名邑之役;榮樂過於封君,勢力 侔於守令。財賂自營,犯法不坐,刺客死士,為之投命。 至使弱力少智之子,被穿帷敗,寄死不斂,冤枉窮困, 不敢自理。雖亦猶網禁疏闊,蓋分田無限使之然也。」 今欲張太平之紀綱,立至化之基趾,齊民財之豐寡, 正風俗之奢儉,非井田實莫由也。此變有所敗而宜 復者也。

杜佑通典

《田制總敘》

「穀者人之司命也,地者穀之所生也,人者君之所治 也,有其穀則國用備,辨其地則人食足,察其人則徭 役均,知此三者,謂之治政。」夫地載而不棄也,一著而 不遷也,安固而不動則莫不生殖。聖人因之,設井邑, 列比閭,使察黎民之數,賦役之制,昭然可見也。自秦 孝公用商鞅計,乃隳經界,立阡陌,雖獲一時之利,而 兼并踰僭興矣。降秦以後,阡陌既弊,又為隱覈,隱覈 在乎權宜,權宜憑乎簿書,簿書既廣,必藉眾功,藉眾 功則政由群吏,政由群吏則人無所信矣。夫行不信 之法,委政於眾多之胥,欲紀人事之眾寡,明地利之 多少,雖申商督刑,撓首總算,亦不可得而詳矣。不變 斯道而求理者,未之有也。夫《春秋》之義:「諸侯不得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