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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1 (1700-1725).djvu/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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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塞兼并之路,然後可善治也。」

漢孝哀時,師丹請建限田,下其議。孔光、何武請「吏民 名田無過三十頃。」

北魏孝文時,李安世上言:「田業多為豪右所占奪,雖 桑井難復,宜更均量,使力業相稱。又所爭之田,宜限 年斷,事久難明,悉歸今主。」上善其議,下詔均天下人 田,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 受田三十畝。

唐授田之制,「成丁者人一頃,其分十畝為口,分二十 畝為永業,二百四十步為畝,田多可以足其人者為 寬鄉,少者為狹鄉。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凡徙鄉及 貧無以葬者,得賣世業,自狹鄉徙寬鄉者,得賣口分, 已賣者不復受。

臣按:井田既廢之後,田不在官而在民,是以貧富不均,一時識治體者咸慨古法之善而卒無可復之理,於是有限田之議、均田之制、口分世業之法,然皆議之而不果行,行之而不能久,何也?其為法雖各有可取,然不免拂人情而不宜於土俗,可以暫而不可以常也,終莫若聽民自便之為得也。必不得已創為之制。必也因其已然之俗而立為未然之限,不追咎其既往,而惟限制其將來,庶幾可乎?臣請斷以一年為限,如自今年正月以前,其民家所有之田,雖多至百頃,官府亦不之問。惟自今年正月以後,一丁惟許占田一頃。」 於是以丁配田,因而定為差役之法:丁多田少者,許買足其數,丁田相當,則不許「再買,買者沒入之。其丁少田多者,在吾未立限之前,不復追咎。自立限以後,惟許其鬻賣,有增買者,併削其所有」 ,以田一頃,配人一丁,當一夫差役。其田多丁少之家,以田配丁,足數之外,以田二頃,視人一丁,當一夫差役,量出雇役之錢;田少丁多之家,以丁配田,足數之外,以人二丁,視田一頃,當一夫,差役量應力役之征。若乃田多人少之處,每丁或餘三五十畝或至一二頃;人多田少之處,每丁或止四五十畝、七八十畝,隨其多寡,盡其數以分配之。此外又因而為仕宦優免之法,因官品崇卑,量為優免,惟不配丁,納糧如故。其人已死,優及子孫,以寓世祿之意,立為一定之限,以為一代之制,名曰「《配丁。田法》既不奪民之所有,則有田者惟恐子孫不多,而無匿丁不報者矣。不惟民有常產,而無甚貧甚富之不均,而官之差役亦有驗丁驗糧之可據矣。行之數十年,官有限制,富者不復買田,興廢無常而富室不無鬻產,田直日賤而民產日均,雖井田之制不可猝復,而兼并之患日以漸銷「矣。臣愚偶有所見,不知可否,敢以為獻,惟聖明下其議於有司,俾究竟以聞。」

漢孝宣地節三年,詔曰:「池籞未御幸者,假與貧民,郡 國公館,勿復修治,流民還歸者,假公田,貸種食。」 孝元初元元年,以公田及苑振業貧民,江海陂湖園 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勿租賦。

臣按:古者人君多克己以厚民生,雖以漢世中主如孝宣、孝元者,其宮館、園池及郡國公田咸假之以振業貧民,俾其種食勿收租賦,況本民田而肯奪以為己有而又以之賜親䁥權倖之臣者哉?

宋太宗時,言者謂:「江北之民,雜植諸穀,江南專種秔 稻,雖土風各有所宜,至於參植以防水旱,亦古之制。」 於是詔江南、兩浙、荊湖、嶺南、福建諸州長吏,勸民益 種諸穀。民乏粟、麥、黍、豆種者,於淮北州郡給之;江北 諸州亦令就水廣種秔稻,並免其租。 真宗以江、淮、兩浙稍旱即水田不登,遣使就福建取 占城稻三萬斛,分給三路為種,擇田高仰者蒔之,蓋 旱稻也。內出《種法》,命轉運使揭榜示民。

臣按:「地土高下燥濕不同而同於生物,生物之性雖同而所生之物則有宜不宜焉。土性雖有宜不宜,人力亦有至不至,人力之至亦或可以勝天,況地乎?」 宋太宗詔江南之民種諸穀、江北之民種秔稻,真宗取占城稻種散諸民間,是亦大易裁成、輔相以左右民之一事。今世江南之民皆雜蒔諸穀,江北民亦兼種「秔稻。昔之秔稻惟秋一收,今又有早禾焉,二帝之功,利及民遠矣。後之有志於勤民者,宜倣宋主此意,通行南北,俾民兼種諸穀,有司考課,書其勸相之數,其地昔無而今有,有成效者加以官賞。」

林勳《上政本書》曰:「宜假古井田之制,使民一夫占田 五十畝,其有羨田之家毋得市田,其無田與游惰末 作者皆驅之,使隸農以耕田之羨者,而雜紐錢穀以 為十一之稅。」

臣按:勳此書,朱熹、呂祖謙皆稱許之。今考其書,「百里之縣歲率米五萬一千斛、錢萬二千緡、絹四千餘匹、綿三千四百斤,取民過重,恐非後世所宜用者。」以上田產。

《虞書》曰:「予決九州,距四海,濬畎澮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