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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9 (1700-1725).djvu/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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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督運官員,凡督徵漕糧。康熙

七年覆准:「監兌同知、通判內有齎」

表代

覲、及計處緣事者、即令署事官料理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運糧官丁,凡官軍選補。」康熙

八年題准:「運官因公羈絆,起卸後始趕至者,罰俸六個月。」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運糧官丁,凡官軍選補。」康熙

九年覆准:凡運糧先就本衛官輪派,不足方及他衛,隨幇各弁亦應均輪。如有任意顛倒、索詐鑽營情弊,總漕該督、撫題參。

《漕規》凡優恤運丁,康熙九年覆准各省隨漕截費銀米,刊列由單,漕糧項下徵給 。又覆准湖廣復行起運,仍照全書,每石贈米二斗。

《漕運》二,「漕船,凡盤查,康熙九年,題准免天津盤查。凡重運糧船,各鈔關不許借端稽留盤查。《考成》,凡催徵漕糧完欠,康熙九年,題准漕項錢糧接管之官照康熙二年地丁錢糧例,《考成》。凡運納漕糧完欠,康熙九年,覆准湖廣漕糧仍舊起運,照山東例。」 《考成》。

白糧康熙九年,覆准蘇、松、常三府屬水災九分、十分田地應徵白糧,本年折徵一半,每石折價一兩二錢,并經費銀兩照數解部,十年帶徵一半。至舂辦耗夫船等米,非係正項,概行免徵。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督運官員,凡督徵漕糧。康熙

十年覆准「荊州等四衛丁船,及武左衛」補船隻,「聽湖南糧道催運。武昌等六衛所丁船,聽湖北糧道催運。」

行月錢糧康熙十年覆准:浙江本色月糧。寧、紹等府不通舟楫,每石折給銀一兩二錢

《漕規》凡運糧程限,康熙十年題准:「黃河決口阻淺漕船,於原限外寬限一月過淮 。」 又覆准:蘇、松等府採買秈米,往返需時,并鎮江回空,漕船凍阻,再寬限一月過淮。

凡優恤運丁。康熙十年覆准湖廣運軍、止給行月。不准給安家贍田 。又覆准江寧等府起運耗米、與正糧一體貼贈 。又覆准浙江漕米每百石徵貼截銀三十四兩七錢

《漕運二考》成,凡催徵漕糧完欠,康熙十年題准:「各省漕糧,督催糧道知府等官,欠一分者罰俸三個月,欠二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三分者住俸,欠四分者降二級,欠五分者降三級,欠六分以上者革職,俱戴罪督催,完日開復。」 參後違限不完者,加倍議處。應罰俸三個月者,罰俸六個月,應罰俸六個月者住俸,應住俸者降二級,應降二級者降四級。應降三級者革職,俱戴罪督催,完日開復。應革職戴罪者實降二級調用。欠不及一分者免議。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戶部「漕運一,運糧官丁,凡官軍選補。」康熙

十一年題准:「運官欠糧脫逃者,出結,委用官罰俸一年 。」 又題准:運弁完糧,如遇別事詿誤應降調者,除從前加銜不准抵銷外,其現在應敘,准其抵銷所降之級。若罪至革職者,不准抵銷。

又題准:委用汛地土弁押運者,出結官罰俸。

一年 又題准:運官緣事,如應革職究擬。未及起程者,另僉他員領運。已起程者,革職,戴罪押運,俟交糧完日,押回究擬 。又題准:衛官捏報運官侵欠糧石,希圖奪運,遲誤漕糧者,將原告之官革職。其運官已經僉運,抗違規避誤漕者,革職。又運官以私事不親押運,起卸後始行趕至,及運竣南旋,託故回籍者,俱革職。

《漕規》凡完糧期限。康熙十一年覆准:「完糧在原限三月之外,違限不及一月者,領運官罰俸三個月。一月以上者,罰俸六個月。二月以上者,罰俸一年。三月以上者,降一級留任。」

《漕運》二漕船康熙十一年,漕運議單開造:見運船七千九百六十四隻八分,江南四千四百三十二隻八分;浙江一千三百五十隻,江西一千三隻;湖廣四百七十三隻,山東六百六十七隻;通津協運,河南三十九隻。

凡修造。康熙十一年題准、漕船不足應運、該管官不早為僉丁補造,又不設處雇募以竣運者,降一級調用。經管造船玩誤者,罰俸一年 。又題准、衛所官解送漕剝船隻遲誤朽爛者、罰俸一年 。又題准、江淮興武二衛料價銀、每隻減十兩四錢